王磊:认真实践“四种形态” 充分发挥党纪功能(2)

王磊:认真实践“四种形态” 充分发挥党纪功能(2)

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体现了党纪的惩戒功能,有利于治已病、“救病树”。“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对待犯错误同志的一贯方针,也是党章的明确规定。惩戒是手段,挽救和警示是目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执行纪律没有例外,任何人触犯了党纪,都必须受到应有的惩戒,纪律的权威性正来源于此。对那些严重违纪的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有必要通过给予党纪重处分或重大职务调整的方式,使其承受适当的惩戒、付出应有的代价,从而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形成“不敢腐”的氛围。但是,惩戒从根本上是为了治病救人、警示他人,不能单纯为了惩戒而惩戒。党培养一个领导干部比培养一个飞行员的花费要多得多,而更多的还是我们倾注的精神和精力。对那些严重违纪后主动交代、知错能改的党员干部,不能一棍子打死,而要通过“刮骨疗毒”“血液再造”,帮助其悬崖勒马、迷途知返,给其洗心革面的机会和悔过自新的出路;同时,要深入开展案例剖析和警示教育,达到惩戒一个、警醒一片的目的,实现法纪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体现了党纪的净化功能,有利于除病灶、“拔烂树”。我们的党员干部总体上是好的,但也有极极少数理想模糊、信念动摇、行为失范,背离了党的性质和宗旨,背离了人民的期待和组织的重托,走上了严重违纪甚至违法犯罪的道路。这些腐化堕落人员如同一颗颗毒瘤,侵蚀着党的政治肌体健康,严重败坏了党员队伍的形象。我们党是自信的、开明的,对待腐败现象历来是嫉恶如仇、铁腕执纪,从不文过饰非、讳疾忌医。对于严重违纪违法分子,必须以“壮士断腕”的勇气,以雷霆万钧的气势,紧紧围绕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开展纪律审查,并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坚决将病入膏肓的腐败分子清除出党,从而防止腐败现象滋生蔓延、传播扩散,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总之,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层次清晰,又环环相扣;既各有侧重,又浑然一体。把握和实践好“四种形态”,有利于党纪功能的充分发挥,对加强纪律建设、深化全面从严治党具有重要意义。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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