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后股权激励获得者税负将降低
此次两部门调整股权激励税收优惠政策,受益纳税人税负影响几何?
两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按照调整前的税收政策,企业给予员工的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员工应在行权等环节,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3%-45%的7级累进税率征税;对员工之后转让该股权获得的增值收益,则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征税。
此次调整旨在减轻股权激励获得者的税收负担,解决其当期纳税现金流不足问题:
一是对非上市公司符合条件的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由分别按“工资薪金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两个环节征税,合并为只在一个环节征税,即纳税人在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以及获得股权奖励时暂不征税,待今后该股权转让时一次性征税,以解决在行权等环节纳税现金流不足问题;
二是在转让环节的一次性征税统一适用20%的税率,比原来税负降低10-20个百分点,有效降低纳税人税收负担。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可享递延纳税优惠
按现行税收政策,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应就评估增值部分缴纳所得税,并允许在5年内分期纳税。
为加大对创新创业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和个人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此次调整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税收政策,在现行政策基础上,增加递延纳税优惠。
两部门介绍,企业或个人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同时,无论投资者选择适用哪一项政策,被投资企业均可按技术成果评估值入账并在税前摊销扣除。此举将大幅降低企业和个人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税收负担,积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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