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体系的构建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民法的人文关怀也要求强调对个人权利的保护,保护个人权利最终也是为了促进个人的全面发展。关于民事权利体系的构建,民法总则草案系统全面地构建了各项民事权利,建立了较为完整的民事权利体系,而且也保持了开放性,在多个条款里面都对权利的规定留下了必要的空间,这些规则设定还是非常合理的。但还是有一些地方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是关于民事权利列举的规定还不是很充分,这个草案没有规定个人信息权,这确实是疏漏。21世纪是大数据时代,是信息社会,个人信息权已经成为最基本的民事权利,不管将来立法是不是要专门就个人信息权做特别的规定,但现在必须在民法典草案里把个人信息权作为基本的民事权利规定下来,这样才能为将来的立法确定一个基本法律依据。
二是草案关于民事权利行使的规则规定得不充分。现在虽然规定了民事权利、民事责任,但是缺乏关于民事权利行使的具体规则,这就在权利和责任中间缺了一大块,这一块我认为是不可缺少的。
三是只重视了对权利的保护,但缺乏对利益的保护规则。在民法上很多时候涉及的是一种利益而不是权利,但是它仍然需要得到保护,比如死者人格利益,这不是权利,而是应受法律保护的利益。民法上权利和利益往往没有绝对的界限,是相互转化的,仅仅只是保护权利而不保护利益,这是不完整的,也是不足够的,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总之,我个人认为,民法的最高目标就是服务于人格的尊严和人格的发展,我们的民法典要屹立于世界民法之林,就要强化对人格尊严的保护,彰显时代特色,使它真正成为一个21世纪民法典的杰出代表。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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