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民法对人格尊严的保障应提到更高位置

王利明:民法对人格尊严的保障应提到更高位置

民法总则草案七大看点

2016年7月5日,中国民法典的“纲”——民法总则草案面世。作为民法典立法“两步走”的第一步,民法总则确立的民事原则、民事主体、民事权利等内容将发挥统领作用。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争取2020年形成统一的民法典。

我们要制定的民法典是21世纪的民法典,必须回应21世纪的时代需要,彰显21世纪的时代特征。如果说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是19世纪风车水磨时代民法典的代表,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是工业化社会民法典的代表,那么今天我们要制定的民法典就应当成为21世纪互联网、高科技时代的民法典的代表,这样我们就必须充分反映时代精神和时代特征,真正体现法典与时俱进的品格。

民法的终极价值是对人的关爱,最高目标是服务于人格尊严和人的发展

民法总则草案已经彰显了时代精神。21世纪的时代精神是什么?21世纪是走向权利的世纪,是弘扬人格尊严和价值的世纪,所以21世纪的时代精神应该是对人格尊严的保护。孟德斯鸠曾经有一句名言,“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个个人就是整个的国家”,民法就是人法。在21世纪民法作为人法的特征,一定要体现在对个人人格尊严的尊重,对人的关爱,这应当是民法时代精神的重要体现。

今天我们广大人民群众基本温饱问题解决之后,对于人的尊严保护应当提到一个更高的位置,我们的民法同样也应当把人的尊严、自由的保障提到更高的位置。

从民法总则草案来看,在很多方面也体现了这样一个特征,比如说草案在关于民事权利的规定中增加了关于人格尊严保护这样的条款,在自然人的规定里面也有很多条文都体现了人文关怀的价值理念,而且在民事权利里面专门宣示了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等等,我觉得这些条款都彰显了时代精神,体现了时代气息。

但在彰显时代精神方面,草案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比如说关于人格尊严维护的规则,把它仅仅是放在民事权利里面规定,从立法者意图来看,是作为人格权保护的兜底条款加以规定的,但是我觉得这个规定还是不够的。

我个人建议,是不是可以考虑,把它作为一项民法的原则加以规定?因为对人格尊严的保护不仅仅只是体现在人格权利的领域,它还广泛地适用于有关物权、合同等领域里面。现在已经有大量的案例出现了,一旦合同有损个人的人格尊严,这个合同就可能因此而被宣告无效,比如有关代孕的案件,最后法院都是以因为贬损了个人的人格尊严而宣告这个合同无效,其依据其实就来源于对人格尊严保护的原则。

所以,民法里的人格权位阶过低了。现代社会是一个高科技互联网的时代,代孕、器官移植、克隆等技术的发展,对于人格主体性的地位形成越来越多的挑战,对人的尊严的保护也应该更予以加强。在实践中已经出现的冷冻胚胎案等也提出了同样的问题,就是如何体现对个人尊严的保护。在民法上我们知道,一个重要原则是私法自治,民法之所以被称为私法,是有私法自治这样的原则,现在的民法在私法自治之外还有重要的价值理念,这就是人文关怀,核心就是对人格尊严的保护。

私法自治保障个人对其私人生活、民事交往的自我支配和自我安排、自我决定,充分调动个人的积极性、主动性,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人文关怀就要使个人享受一种有尊严的生活,来实现对个人的全面保护,维护每一个人的尊严。每个人有尊严,我们民族才更加有尊严。这两项原则,是相辅相成的,都共同服务于对人的保护,缺一不可。从这个意义上讲,把人格尊严放在民法原则这个位置,更能体现21世纪的时代精神。

21世纪法律遇到最严峻的挑战是如何强化对个人隐私的保护

同时在分则里面,应强化对人格尊严的保护,特别是要强化对有关隐私、个人信息的保护,对个人的生命健康、名誉、肖像等人格权的保护。21世纪是一个互联网的时代,互联网对我们很大的挑战是人格权的保护。大家可以看到,网络的侵权主要是对人格权和对知识产权的侵害。

21世纪是高科技的时代,美国一个著名学者把21世纪所有的高科技发明全部罗列起来,经过分析后指出,所有高科技都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的福祉,但是都可能有一个共同的副作用,就是对个人隐私的威胁。民法典要强化对个人隐私等个人人格权的保护,才能真正彰显时代精神和时代特征。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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