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纠纷解决方式的多元化探索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立和缓宽容、繁简分流的刑事司法制度,既有对实体法的冲击和影响,也有对刑事诉讼程序多元化的更高要求。文件主张要探索认罪认罚案件庭审方式改革,对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的具体审理方式与程序相应简化,这对于缓解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和日益增长的案件数量之间的紧张关系具有特殊意义。探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紧紧围绕刑事司法实践的需求,着眼于合理优化司法资源的迫切需要,积极推动诉讼程序多元化程序构建,使认罪的案件进入快速“绿色通道”,不认罪案件精雕细琢。除了提倡进行认罪认罚案件庭审方式改革外,文件还要求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推动综治组织、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公证机构等各类治理主体发挥预防与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司法具有终局性,通常是纠纷解决的最后一道防线。发挥其他机构组织定纷止争的作用,积极调解,有利于缓解案多人少的压力。
司法是多人参与的活动,不仅包括法官、检察官等代表国家机构行使职权的人,还包括向法院寻求纠纷解决之道的当事人,以及当事人委托的律师等。推进案件的繁简分流,促进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不仅要改革程序,还要注重发挥参与人的作用。正如文件中所建议的,提升人案配比的科学性,切实发挥律师在诉讼中的作用,积极引导当事人诚实理性诉讼,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节约司法资源,促进我国司法程序的科学性与公正性。
综上,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不仅符合我国当前案多人少的司法实际,还在提高效率的同时促进了司法公正。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提高了司法质效,优化了司法资源的配置。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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