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卫东:提升司法质效的内生动力(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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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具体意见的合理性

文件针对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出了22条意见。这些意见将如何进行案件的繁简分流具体化,使繁简分流不再只是空泛的口号。其合理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从程序的整体角度把握案件的繁简分流

针对案件的繁简分流工作,文件提出的意见不仅限于立案,还包括送达方式、庭审、裁判文书等各个方面。案件的繁简分流不是仅在立案阶段对案件进行简单的分开处理,而是在程序的各个环节贯彻繁简分流的理念,真正做到当简则简,该繁则繁,繁简得当。具体而言,文件要求在立案环节地方各级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科学制定简单案件与复杂案件的区分标准和分流规则,确保简单案件由人民法庭、审判业务部门或者速裁团队及时审理,系列性案件、群体性案件、关联性案件原则上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立案阶段是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的最基础的阶段,只有将这个阶段的分流工作做好,后续的工作才能更好地进行,也才能真正实现案件繁简分流的目的。对此,确定案件区分的标准就十分重要,何谓简单案件?何谓复杂案件?只有制定一个相对统一的区分标准,才能避免造成司法程序混乱与司法不公。在审理方面,创新刑事速裁程序,对民事案件要积极适用督促程序,简化行政案件审理程序。改进三大性质案件的审理方式,这有利于促进案件审理的专业化。实践中存在大量案情诉求相似的案件,针对系列性或群体性案件,选取个别案件进行示范性诉讼,有利于发挥司法判例的作用,带动案件的高效处理,也避免了因类似案件处理结果的巨大不同而带来的上访上诉。在审理程序上,文件还提出要对送达方式、开庭审理方式、宣判时间、庭审记录等进行改革,既注重从整体程序上把握案件的繁简分流,同时也着眼于程序的具体方面的改革,有利于真正贯彻案件繁简分流的目的,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有效发挥信息网络技术的作用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人们的生活也与信息科技紧密相连。司法作为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应对相关诉讼程序进行信息化改革,以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和节约司法成本。对于推进案件的繁简分流,文件注重发挥电子信息技术的作用。例如在送达方式上,主张积极运用电子方式送达,充分利用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建立全国法院统一的电子送达平台。如今科学技术已经渗透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送达是常见的司法活动,但是受限于实践情况与当事人具体情况,可能出现难于送达、送达时间过长等情况,建立统一的电子送达平台,积极利用电子信息送达技术,既能保证送达程序的公开性与透明性,促进程序公正,也能便于当事人了解送达情况。电子送达既能节约司法资源,也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

此外,在开庭方式与庭审记录方面,文件也倡导积极发挥电子信息技术的作用。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于争议不大、案情并不复杂,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利用远程视频方式开庭审理,既节约了当事人的司法成本,也能促进讼争案件的及时快速处理。目前我国法院是由书记员对法庭的审理活动进行手打记录,这实际上也是司法资源的消耗,积极探索利用电子录音录像、语音生成文字等方式代替书记员进行庭审记录,利于合理配置司法资源。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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