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人员离岗创业保留3年人事关系
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背景下,北京市对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加强了政策保障措施。 《措施》强调,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离岗创业,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变更原聘用合同。
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离岗创业,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变更原聘用合同。创业期间,由原单位代缴社会保险,所需费用由离岗创业人员和新单位共同承担,缴费基数按照原单位同类人员确定;享受原单位社会保险相关待遇;认定原单位连续工龄。
创业期内,离岗创业人员申请回原单位工作的,双方变更聘用合同,由原单位妥善安排工作岗位 。 创业期满,离岗创业人员决定不回原单位工作的,原单位要及时终止人事关系,解除聘用合同,并协助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等手续。
下放科研类差旅费管理权限
《措施》规定,北京市将下放科研类会议、差旅、出国经费的管理权限,不再简单比照行政机关。北京市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研究制定科研类差旅费、会议费、咨询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会议次数、天数、人数和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以及咨询费开支标准。科研类差旅费、会议费不纳入行政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限制。此外,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限制。
改进预算编制和评审程序
据了解,北京市将简化财政科研预算编制程序。采用前补助方式支持的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在立项时按照科研经费与研究任务相匹配原则,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财政科研项目预算。同时,改进预算编制方法,在编制预算时,只需编制一级费用科目,且不需提供过细的测算依据。
北京市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科研项目,可在部门预算批复前预拨科研经费。在科研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可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由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据实核准,验收(结题)时向项目主管部门备案。此外,北京市将取消财政预算评审程序。 将科研项目实施方案论证和预算评审“合二为一”,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科技、财务等方面的专家,重点对目标相关性、技术创新性、路线可行性、政策相符性以及经费合理性等进行论证。
科研人员激励支出提至20%
《措施》显示,科研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一般分为设备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等支出科目,间接费用则是指用于项目承担单位的成本耗费和对科研人员的绩效激励。 竞争性科研项目均要设立间接费用,将间接费用占科技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比例“两档变一档”,核定比例统一调整为不超过20%。取消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比例限制。承担单位在使用间接费用时,绩效支出只能用于项目组成员,不得截留、挪用、挤占。
同时, 北京市还将改革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方式,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可按70%及以上的比例,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以及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剩余部分留归单位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承担单位中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用于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支出,一次性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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