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规矩,有纪律”(准则和条例)专题学习讲话稿(篇幅长)(2)

“讲规矩,有纪律”(准则和条例)专题学习讲话稿(篇幅长)(2)

核心提示:领导、同志们,修订后的《准则》和《条例》,既固化了抓早抓小、动辄则咎的实践导向,也强化了越往后执纪越严、处分越重的治理理念。在从严治党新形势下,要时刻保持思想上清醒,思路上清楚,为人上亲和,经济上清白,生活上清新,心灵上清净,自求多福,且行且珍惜。

二、充分认识《准则》和《条例》的突出特点与精神实质

一是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结合。德之不修,行之不远。规章制度、纪律规矩再严明,也要靠有德之人来执行和落实。没有规矩,德亦难行。纪律惩治腐恶,是道德的坚强后盾和保障。只有在通过立德引导自律的同时,通过立规加强他律,让党员干部心存敬畏、行有底线,才能让德真正立起来。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结合,体现了我们党对新时期加强党的建设的新认识。《准则》坚持正面倡导,为广大党员确立了思想和道德的高标准;《条例》开出“负面清单”,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不可触碰的底线。

二是纪严于法,纪法分开。旧条例最大的问题是纪法不分,近一半内容跟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如果纪法不分、纪等于法,实际上就相当于把党员与普通公民混为一谈,等于把法律的底线作为党员的底线,这样就等于拉低了党员标准。修订后的《条例》为突出党纪特色,删除了所有与《刑法》重复的内容和条款79条,如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行为、失职渎职行为、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等相关条款。为保障与《刑法》的衔接,修订后的《条例》第27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为体现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的要求,对行为的标准设置上高于法律,在对行为的后果处理上重于法律。《条例》新增了违规收送礼金、消费卡,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超标准、超范围接待等违纪条款。领导干部瞒报个人事项、“裸官”等问题也纳入条例的约束范围。还规定,拒绝履行职责的要处罚,拖延履行职责的要处罚,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也要处罚。这意味着对行为的标准设置上高于法律。对于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例如《条例》第四章的规定:凡是触犯刑法已经犯罪的党员,都要受到党纪的严厉处分;实施了刑法规定的行为,虽然尚不构成犯罪,但是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也要给予纪律处分。如受贿500元,贪污1000元,国法不管,但是党纪要给予处分;还有违反国家民法、商法、行政等法律的行为,损害了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也都要给予纪律处分,这就把党员应当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党章中的要求,通过纪律处分条例总则的规定具体化落实了。 在行为的后果处理上,修订后的《条例》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的第9条规定: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而在2003版《条例》的第12条规定中,“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从“一年内”改为“一年半内”,党员受到处分的后果更严重了。 强化违纪查处、为党纪“加码”的条款还有第13条、第19条、第20条等。如第13条是修订后新增的内容,“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又如,第19条规定,有“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等三类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在第20条中,“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这些都是增补的内容,突出体现了党纪严于国家法律。

三是全面。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新修订的《准则》与《条例》体现了全面从严的新要求。所谓全面,体现在约束对象、责任主体、规范领域和内容的全面性。

关于约束对象的全面性。原《准则》适用的对象主要是副处级以上的领导干部。把纪律挺在全体党员面前,就是要用纪律来约束和管住全体党员干部。修订后适用范围扩大了,扩大到8700万党员,所以《准则》前面的定语是中国共产党,而不是领导干部,体现了约束对象的全覆盖;

关于责任主体的全面性。过去我们认为抓党风党纪是党委(党组或支部)书记和纪委(纪检组)以及党委(党组或支部)书记、纪检组长的事情,现在领导班子都有抓党风党纪的责任。《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进行了划分。分为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如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即使是重要党员领导干部,如果直接参与研究、决定某一具体问题或者某一事项由其拍板决策,则该党员领导干部为直接责任者,而非领导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从责任者的范围看,这里的直接责任者,既包括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职责的党员,也包括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职责的党员领导干部,体现了责任主体的全面性。

关于规范领域和内容的全面性。原《准则》侧重于政治生活,所以叫《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新修订的《准则》重申关于理想信念、根本宗旨、优良传统作风、高尚情操等“四个必须”的原则要求。党员廉洁自律规范部分,围绕党员如何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的关系提出“四条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部分,针对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围绕“廉洁从政”,从公仆本色、行使权力、品行操守、良好家风等方面,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要求。对家风与生活纪律也提出要求,这是过去所没有的,体现了规范领域和内容的全面性。

四是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新修订《条例》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作为“六大纪律”之首,把党章中关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要求细化、具体化。新修订的《条例》对反对党的领导和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并根据政治破纪现实情况,增加了一系列违纪条款。 

五是突出以党章为遵循的立规修规依据。党章是党内根本大法,是管党治党的总章程。修订《条例》从全面梳理党章开始,把党章和其他主要党内法规对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要求细化,整合规范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6类,使《条例》真正回归党的纪律。

新修订的两项法规,把纪律与规矩挺在前面,意味着制度笼子越收越紧。其实质是通过严格纪律与规矩来维护党的理想信念宗旨、建强党的组织、严肃党内生活、改进党的作风、纯洁党的队伍,把严明纪律的要求贯穿于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融入党的肌体细胞之中,落实到对每一名党员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之中,让监督严起来、规矩立起来、包袱卸下来、责任扛起来,唤醒党章党规党纪意识。

责任编辑:杨雪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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