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效羽:网约车新政考验地方政府治理水平

张效羽:网约车新政考验地方政府治理水平

2016年7月28日,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办颁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体现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精神,也被业内称之为“网约车新政”。但是,“网约车新政”能否落地还要看地方配套立法。网约车立法不是单纯的理论问题,涉及复杂的新旧行业利益博弈。从某种程度上讲,网约车新政的地方立法考验地方政府治理水平,是衡量地方政府是否真正理解互联网分享经济、是否真正认清政府与市场关系的一次考试。

网约车新政新在何处

对私家车车主兼职从事网约车服务采取较为宽容的态度。网约车是互联网分享经济代表之一,而互联网分享经济的核心要素就是利用闲置资源提供商品和服务。如果不允许私家车车主兼职从事网约车业务,则网约车的优势就丧失大半。《暂行办法》极大地便利了私家车车主兼职从事网约车活动,表明了有关部门已经深刻认识到网约车这一新兴产业的本质。

确立了网约车以市场定价为主。2015年10月份的《征求意见稿》在网约车定价方面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今年《暂行办法》则明确规定“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明确网约车运价主要实行市场调节价。

删除数量管控条款。《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配置数量有规定和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其规定和要求,对车辆发放《道路运输证》”。《暂行办法》则没有任何一个条款明确授权地方政府对网约车实施数量管控,体现了对互联网分享经济的鼓励态度。

赋予地方较大自主权

地方政府可以对网约车行业车辆和驾驶员资格准入提出更多的条件。《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可见,尽管《暂行办法》对于网约车车辆准入和驾驶员准入的门槛规定得不高,但是放权地方政府可以增加行政许可条件。

地方政府可以对网约车运价进行政府定价。《暂行办法》第三条第2款规定,“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可见,尽管《暂行办法》明确要求网约车应当实行市场定价为主,但是仍然放权地方政府对网约车实施政府指导价。

地方政府可以对网约车牌照实行数量管控。《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里的“另有规定”,不排除地方政府对网约车牌照实施数量管控,比如规定该城市只允许一万辆网约车,只发放一万个《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根据当前的新闻报道,已经有一些地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打算实施网约车牌照的数量管制。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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