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坚持底线思维,走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道路
依法治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全面依法治国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保障。纵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地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相反,一些国家虽然也一度实现了快速发展,但是并没有顺利跨入现代化的门槛,而是陷入这样或那样的“陷阱”,出现经济社会发展停滞甚至倒退的局面,很大程度上都与法治不彰有关。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我们始终要明白,全面依法治国所依之法一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之法,一定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之法,也就是我们讲的2011年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个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和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在这个有机统一整体中,宪法是统帅,是核心,因为宪法是国家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法律定位、最高法律权威、最高法律效力。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享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宪法和法律是最具基础性的底线。所以,习近平总书记讲,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是依宪执政。
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句话就是对我们国家政权性质的规定,规定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是我们国家的主人,所以说,全心全意为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谋利益是我们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要求,是我们党和国家的神圣职责。我们任何一部法律的出台,任何一项政策的制定,都有一个为什么人的问题,一定是为工人阶级、为广大劳动群众,这是由我们国家政权的性质所决定的,这是全面依法治国体现宪法原则的基本要求。
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这一条是宪法对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以经济体制改革为重点的一切改革措施都必须落实这一规定,一定是为巩固和发展基本经济制度服务的,而不能是削弱破坏这一基本经济制度,这就是我们经济体制改革的底线,超越了这个底线,动摇了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存在的经济基础,就可能要犯下颠覆性的错误。
在全面依法治国中,我们始终强调,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其中,最根本的是坚持党的领导。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不能把坚持党的领导同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对立起来,更不能用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来动摇和否定党的领导,那样做在思想上是错误的,政治上是十分危险的。
我们必须搞清楚,我国人民民主与西方所谓的宪政本质上是不同的。我们讲依法治国、依宪执政不是否定和放弃党的领导,而是强调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这就是我们全面依法治国中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就是我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可逾越的政治底线。为此还需要明确回答所谓“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尽管这个问题是一个政治陷阱,但我们不能回避,不能含糊其辞、语焉不详。因为我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但是党的领导不是一句口号,而是必须体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上。作为一个执政整体,党处于领导地位了,但是具体到每一个党政组织、每一个领导干部,都必须服从和遵守宪法法律,不能以党员自居,不能把党的领导作为个人以严代法、以权压法、徇情枉法的挡箭牌,有些事情是要提交党委把握,但是这种把握不是私情插手,不是包庇性插手,而是一种政治性、程序性、责任性的把握,这个界限一定要划分清楚。如何处理依法治国和党的领导的关系,这当中也有一个政策底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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