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应释放人本情怀

工伤认定应释放人本情怀

下班回家路上遇车祸、上班时突发疾病、外出送货遭意外伤害……这些算不算工伤?19日,记者从北京二中院了解到,近年来,因用工过程中劳动者伤亡而引发的劳动工伤认定申请增长迅速,随之引起因对行政机关工伤认定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呈上升趋势。(8月20日《北京青年报》)

工伤认定,一直是劳资纠纷的焦点问题。一方面,劳动者意外伤亡,工伤认定,成为疗伤和抚慰家人的一味良药;另一方面,规避工伤认定,成为一些企业,减少人力资源成本的一件“法宝”。比如,工伤争议九成以上涉及中小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就是一个例证。而工伤之争,落败的往往是处在弱势地位的劳动者一方。这时候,劳动仲裁和司法救济挺身而出,显得至关重要。

早在2014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明确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工伤的四种情形。比如,规定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只要是在合理的时间和合理的路线,可认定为工伤,避免了一些无谓的歧义和争端。特别是,下班回家买菜途中出现意外,也应算工伤。试想,连下班回家买菜途中出现意外也算工伤,那么,上班时突发疾病、外出送货遭意外伤害等情形,岂能不算是工伤?

可见, 针对工伤认定,并非是有了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就会依法执行。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责任,不惜对相关规定进行打折,甚至进行曲解。最典型的例子是:2012年2月,哈尔滨市香坊区城管局环卫工人张志娟在清扫大街时,突发脑溢血,经抢救已脱离生命危险。当张志娟的家属要求单位申报工伤时,香坊区城管局表示,根据规定,人不死不能算工伤。“死了才算工伤”,有关部门字斟句酌的背后,是对社会底层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轻视,更反映出了弱势群体维护自身权益时的无助和无奈。

因此,工伤认定,应释放人本情怀。 首先,用人单位应以人为本,善待劳动者,一旦发生工伤事故,主动承担责任,而不是等司法救济挺身而出了,再不情不愿地履行相关责任。同时,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障机制,应及时撑起一把庇护弱势群体的保护伞,不要让一些劳动者身体受伤,心更受伤。特别是,一旦出现工伤纠纷,司法机关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做出公正裁决,竭力维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刘佳星校对:吴成玲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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