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解读:剑指失职失责突出问题(2)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解读:剑指失职失责突出问题(2)

核心提示:《问责条例》第六条紧扣“失职失责”这一关键,对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责任提出了六个方面的问责情形,除第六款“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为兜底条款外,主要剑指五个方面的问题。

剑指“空化”,以确保党的建设扎实到位

坚持党的领导关键在加强党的建设。针对党的建设缺失、甚至“空化”现象突出,党内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问题,提出六个方面的问责情形:

一是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的。党内政治生活和组织生活都要讲政治、讲原则、讲规矩,不能搞假大空,不能随意化、平淡化,更不能娱乐化、庸俗化。

二是组织生活不健全的。党的组织生活是党组织对党员实施教育管理和监督的最经常、最基本的形式。其中“三会一课”制度是党基层支部长期坚持的重要制度,要严格落实。

三是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的。坚持党性原则是党员立身、立业、立言、立德的基石。其中,坚定理想信念是加强党性修养的根本问题,践行党的宗旨是加强党性修养的核心内容。

四是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的。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是改进作风的第一步,是应该做到的基本要求。必须不折不扣、严格落实。

五是作风建设流于形式的。抓作风建设,整治“四风”,必须动真碰硬,持之以恒,久久为功。

六是干部选拔任用中问题突出的。选好人、用对人是头等大事,必须用最坚决的态度、最果断的措施严把用人关口。

剑指“虚化”,以促进党的干部自觉担当

全面从严治党是我们党立下的军令状。《问责条例》指出,对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缺乏责任担当,不能守土尽责,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造成严重后果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必须严肃问责。这方面,主要涉及四种情形:

一是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落实“两个责任”,党委是关键,纪委是保障。放弃责任,就是对党和人民、对干部的极大不负责任。如通报的河南省新乡市委原书记李庆贵等人的问题,就是一起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到位而受到责任追究的典型案例。

二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的。领导干部必须敢抓敢管,对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必须严肃追究。

三是不负责、不担当的。对能力不足“不能为”、动力不足“不想为”、担当不足“不敢为”的,都要坚决问责。

四是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的。如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原县委副书记、县长费长辉因班子成员严重违纪且未如实报告有关情况被问责。

责任编辑:杨雪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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