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好人法” 让好人不再难做

期待“好人法” 让好人不再难做

【事件介绍】

《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通过

紧急救护致损害 市民不担责

7月29日,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此《条例》1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部俗称“好人法”的条例首次将社会急救纳入适用,保留了此前引发关注的“鼓励和倡导普通市民参与紧急现场救护活动,且紧急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这一提法。

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丁伟表示,此次立法鼓励社会组织通过商业保险、奖励等形式,支持和引导市民参与紧急现场救护。《条例》鼓励和倡导普通市民参与紧急现场救护活动,可以在更大范围内发扬人道主义救助精神,为挽救更多患者的生命和健康创造条件。 

《条例》不仅依法保护好人,而且从院前急救、院内急救、社会急救三个方面予以规范。

社会急救

《条例》就紧急现场救护规定了三种情形:

1.市民发现需要急救的患者,应当立即拨打“120”专线电话进行急救呼叫,可以在“120”调度人员的指导下 开展紧急救助,也可以根据现场情况开展紧急救助;

2.鼓励具备急救技能的市民,对急危重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护;

3.在配置有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器械的场 所,经过培训的人员可以使用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器械进行紧急现场救护。

为消除施救人的后顾之忧,条例强调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

院前急救

《条例》针对擅自开展院前急救医疗服务、使用救护车 开展非院前急救医疗服务、违法使用“120”等标志图案、虚假急救呼叫以及违反院前院内交接规定等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社会车辆使用“120”等 标志图案的,由卫计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院内急救

《条例》强调首诊负责制,规定院内急救机构实行首诊负责制,不得拒绝或者推诿急诊患者;对急危重患者,应当按照先及时救治、后补交费用的原则进行救治。

责任编辑:杨雪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
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标识证书 京公网安备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15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