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是我国宪法原则和执政党的政治纲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推进“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意义重大,它显然不是简单地重复或照搬中国历史上德法并举的传统。
德法并举是中国传统文化典型的政治理念。中国历史上,德治和法治也有一些值得称道的个案,如唐太宗时期的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的风气,太宗皇帝与390名死囚的“死亡之约”;赵匡胤在立国之初立下的密碑,要求历代皇帝恪守“不杀文人士大夫和言事者”的国策等等。但千百年来,中国封建统治者这种大魄力、大胸怀的举措实在屈指可数。从秦皇汉武到只识弯弓射大雕的成吉思汗,到朱明时代的“灭十族”,再到所谓康乾盛世的“明史狱”和“南山集狱”等等,我们在中国历史上看到的政治生态大都是不道德的,甚至是残暴的。
究其根源,在于主张德法并举的中国封建社会始终没有超越人治的政治传统。道德也好,法治也好,最后和最高的权威始终是人。无论是德治还是法治,当法和人、德和人发生冲突的时候,人决定了法和道德,故中国传统社会有“为政在人”的说法:“文武之政,布在方策,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所谓人治并不是说国家和社会治理中有没有人,而是“国王是法律”的一种特殊的治国方式;而在法治社会,“法律是国王”,当人和法发生冲突的时候,法有最高的权威,人在法下,任何人都必须服从法律的权威。中国传统社会虽然提出了德治和法治,由于在人和法的关系上,秉承的是人高于法的人治原则,故二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其基本精神和实质是人治。
中国封建专制传统二千多年德法并举的历史,也是德治和法治相互交融并辅之以王朝更替的历史,德和法无论是“宽猛相济”也好,还是“隆礼重法”或“制礼以崇敬,立刑以明威”也好,都不能解决专制统治王朝内官僚、豪绅凭借特权无所忌惮地贪污受贿、巧取豪夺、骄奢淫靡的事实,并必然导致整个统治机器的朽败,而王朝的更替则是新一轮德法并举的起点。根本原因在于德法并举不能改变专制统治压迫人民的实质,而每一个新王朝的统治者虽然打着德法并举的旗号,但都不能超越“盛而骄,富而奢,奢而贪,贪而腐,腐而朽,朽而亡”的循环,最终被赶出历史舞台。
1945年,毛泽东在回答民主人士黄炎培关于超越周期律的“窑洞对”时,曾明确提出以民主超越中国历史上周期律的思想。这个思想同样适用于我国新时期“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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