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宪章》让英王约翰颜面扫地
3 税收权之争催生宪政里程碑
封建制下的契约论观点,使得国王与其臣属之间的权利义务被预先确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改变税收制度的空间。中世纪最具任意性的税收是封建佃户税,但这一税种也受到严格限制:其只能在领主管辖的领地内征收,且不能超越封建等级制度。因此,国王只能针对他的领地征税,而不能对他手下的贵族领地征税。但是,中世纪的统治者们面临很多挑战,战争、饥荒、瘟疫,在面临非常事件时他们也需要财政上的帮助。此时,国王会向由贵族组成的议会寻求支持,贵族们会对国王的请求投票表决,但即使表决结果是支持征收特别税,国王通常也必须付出一定代价。这一过程就是我们今天熟悉的预算制度及现代税收的前身。
国王并不是总能在这样的制度中占到上风,而当他们的失败积累到一定程度时便会迎来更大的苦果,前面提到的《大宪章》就由此产生。英王约翰当时遇到了严重的财政危机:教皇因其侵占教会土地开除了这位国王的教籍,在法国北部他也遭受了军事失败;雪上加霜的是,其兄长狮心王理查在从十字军东征回归的途中被俘了,最终在王太后的奔走下英国用15万英镑的代价将其赎回。为弥补财政亏空,在此后的二十年间,英国的免兵役税增加了两倍,其他税负也大幅增加,而约翰又开动脑筋,发明了不少新税种。这些征税计划并没有全部经过议会同意。
1215年,对约翰不满的贵族们趁其与法国交战再次失利,联合各方反对国王。当年5月17日,反对力量占领了伦敦。6月15日,在贵族们的迫使下,英王约翰签署了《大宪章》,确认了国王没有罔顾税收惯例任意征税的权力。《大宪章》与税收有关的条款表述为:“除了习惯性的封建贡金之外,如果没有经过王国的普遍同意,将不能征收免兵役税或贡金。”事实上,虽然《大宪章》的主要目的在于限制国王的征税权,但因其包含的限制权力精神,使得《大宪章》成为世界宪政史上的里程碑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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