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法治化的人才发展治理体系
建立科学规范、开放包容、运行高效的人才发展治理体系,是我国深化人才体制机制改革的主要目标。法治化是建立人才发展治理体系的基础,也是人才制度成熟与否的重要标志。法治化的人才发展治理体系,涵盖与人才事业发展相关的立法、执法和司法等环节,其本质是依法规范人才与人才、人才与社会、人才与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使全社会各方面人才有明确预期,抉择未来发展方向和路径。
有调查问卷显示,我国吸引高层次人才不利因素主要集中在法治环境上。许多国家人才法律法规体系相对成熟,既有人才综合立法,又有人才分类立法。相比而言,我国目前的人才法律法规建设总体处于摸索阶段,“梁启超之问”的隐忧在人才立法领域更显突出:一是立法层次较低,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居多,且大多属于“暂行规定”“暂行办法”“试行条例”“通知”之类,法律和行政法规较少;二是立法程序不完备,人才立法权限不明,影响法规约束力和权威性;三是立法质量不高,人才政策法规覆盖面不宽,法规间相互配套协调不足,操作性和执行效率不强;四是立法的国际通用性不够,缺乏国际视野,许多法规偏重“土政策”,难以适应人才国际竞争的需要。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同样,立善法于人才,则人才治。从长远看,我国人才工作全面立法势在必行。要加快制定《人才促进法》,作为人才事业发展的“基本法”,为其他单项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制定提供遵循。知识产权保护在创新时代对于一个民族进步来说尤为重要,要切实维护知识产权保护法的权威性,让人才创新无虞,成果得到充分保护。
法治化的人才发展治理体系,核心在治理。人才治理,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人才管理,它强调主体的多元性,主张全社会重视人才、开发人才、使用人才,独个社会组织做不好人才工作,单一政府主体也不可能包打天下。强调主体的合作性,政府、企业、事业、社会、个人在人才发展上有独特作用,但不能各行其是,而是要相互合作协同,形成良性互动机制。强调主体的扁平化,决策层与执行层运行路线要集约,中间环节要减少,让人才智慧得到快速集聚,行政意愿得到准确传递,尽可能减少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时滞,提高运行效率。
“千仗之峭基于一篑之土,万仞之深起于三寸之坎”,如同血肉和神经附着于骨骼生长,形成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制度体系需要依附于更本元的框架、更宏观的人才工作体系,其前提是人才工作必须形成科学严密的组织体系。经过多年发展,我国人才制度建设已从分兵突进转向集成创新,现在急需从更宽视野、更深层面加强顶层设计,以科学完整的框架体系意识把关键内核耦合起来。他国做法,不能膜拜;国内经验,无从可循。构建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体系,面临诸多挑战,须拓宽思路、勇于创新,持之以恒、戮力前行。
(作者系中央组织部人才工作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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