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规范和引导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活动

依法规范和引导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活动

—— 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以下简称“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6年4月28日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四号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的制定,受到境内外广泛关注。近日,本刊记者就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有关问题,采访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

记者:为什么要制定这部法律,制定这部法律的背景和重要意义是什么?

答:改革开放30多年来,随着中外交往与合作的增多,境外非政府组织来我国境内开展公益活动日趋频繁。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从无到有,从少到多,据不完全统计有近万家。应当说,绝大多数境外非政府组织为促进中国人民和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交流、交往、合作,为推动中国的改革开放事业和社会进步作出了积极、有益的贡献。中国对境外非政府组织来华开展友好的交流、交往、合作一直抱着积极、开放和欢迎的态度。但是,也毋庸讳言,的确有极少数境外非政府组织企图或者做过危害中国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事情。因此,为了规范和引导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我国境内的活动,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交往与合作,制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是十分必要的。

制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是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客观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加强在华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引导和监督其依法开展活动。四中全会还提出,加强社会组织立法,规范和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我国坚持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依法治国必然要求将社会生活的各方面都纳入法治轨道,依法规范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活动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制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是依法规范和引导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活动、依法保障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目前,有关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活动还没有专门的法律予以规范,存在法律空缺。多年来,不少境外非政府组织也提出,在中国可以开展哪些活动、做哪些事情,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够明确,希望中国制定专门法律,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活动予以明确,依法保障他们开展活动。

总之,这部法律的出台,将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的活动和管理纳入法治轨道,有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友好交流与合作,推动公益等事业发展,也有利于依法加强监管,有效防范和打击各类违法活动,维护我国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记者:这部法律与二审稿相比,有较大修改,请谈谈本法有哪些亮点?

答:从2015年4月草案二次审议后近一年的时间内,立法机关广泛听取境内外各方面意见,认真研究,与有关部门反复论证草案的相关规定,在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法律草案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使法律更符合中国的实际。通过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与此前公布的法律草案二次审议稿相比,作了较大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本法的调整范围。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境外非政府组织,是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智库机构等非营利、非政府的社会组织。同时,增加规定:境外学校、医院、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的研究机构或者学术组织与境内学校、医院、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的研究机构或者学术组织开展交流合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是进一步放宽了对设立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的限制。为便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本法删除了二审稿中境外非政府组织只能在中国境内设立一个代表机构的规定,并明确境外非政府组织可以根据业务范围、活动地域和开展活动的需要申请设立代表机构。同时删除了有关“驻在期限”的规定,体现了任何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只要遵守中国法律,就可以在中国开展活动,并受中国法律保护。

三是开展临时活动由许可改为备案。本法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临时活动,中方合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开展临时活动十五日前,向其所在地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这样大大简化了临时活动的办理手续,为境外非政府组织提供了便利,同时也提高了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效率,有利于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

四是进一步完善了境外非政府组织的活动规范。增加规定,特殊情况造成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等活动计划调整的,应当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这样在发生地震等突发事件时,代表机构可以灵活调整活动计划,更符合实际情况,也有利于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区分情况,对不得在中国境内发展会员作了例外规定(即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还增加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应当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网站上向社会公开。信息公开,便于社会监督,也便于公众了解境外非政府组织为中国公益事业所作的贡献。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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