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公务员亟待克服法治思维“惰性”(2)

基层公务员亟待克服法治思维“惰性”(2)

摘要:基层是法治建设的“晴雨表”,面对当今法律制度体系尚未完善、法治信仰有待确立的社会现实,强化基层公务员的法治观念、塑造其法治精神显得尤为重要,这将直接决定法治中国建设的进程和高度。

基层公务员法治精神塑造需要多层次、多领域的努力和完善

基层公务员法治精神的塑造,就是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和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素质养成。这是一项长期、系统的工程,需要多层次、多领域的努力和完善。

第一,树立法治信仰是基础。培养基层公务员的法治信仰,就是要通过加强法治教育宣传,引导基层公务员自觉学习实践,牢固树立“国无法而不治,民无法而不立”的治国主张,高度认同“法律神圣不可侵犯”、“法律具有最高权威”的“至上”理念,充分信任“正义先于真实”、“程序先于权利”的程序公正,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自觉抵御消极、错误观念的干扰和影响,做到信赖法律、尊重法律、推崇法律、敬畏法律。

第二,完善制度体系是根本。在制度体系建立完善的过程中,需要有机协调普遍利益与个人利益、自由人权与平等和谐、公平正义与效率效益等诸多价值,以适应我国国情、符合民众意愿。在国家创制法律的过程中,需要围绕提高立法质量的各项环节下功夫,包括司法和执法的过程也要符合法治精神的要求,能够保障民众的根本利益,凸显法治精神的本质特征,这是培育良好法治精神的根本所在。

第三,公务员人事制度改革是关键。培养和提高基层公务员的法律精神,必须从公务员任用体制上下功夫。要建立健全科学的任用与评价体系,完善基层公务员考察制度和用人失察责任追究制度,从根本上杜绝“亲属准入”、“裙带提拔”的现象,并结合普法教育和行政实践总结,为塑造基层公务员法律精神提供现实依据。

第四,健全监督和激励机制是保障。一方面,要完善和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①这就需要充分发挥人民民主制度作用,拓宽基层人大及政协的监督渠道,赋予民众对于地方事务更多的参与权,完善基层部门各领域的办事公开,推行监督的法治化、规范化、程序化。另一方面,要健全激励机制,发挥基层公务员法治能力的最大潜能。这既是提高基层公务员行政水平和行政效率的迫切要求,也是让基层公务员队伍充满法治精神和活力的重要保证。

(作者分别为吉林农业大学副校长;长春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

【注释】

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北京:学习出版社,2014年。

责任编辑:黄艳校对:王梓辰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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