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规范透明的地方政府融资机制(3)

建立规范透明的地方政府融资机制(3)

加快配套制度建设

适应融资新规则

——清晰划分投资权,约束地方政府投融资冲动

投资权限划分一直是政府间关系调整的重点和难点,也是管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明晰风险责任的关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政府更好地发挥作用,这势必要求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尊重市场机制,约束政府的行为,实现服务型政府的职能转变。从投资权划分的视角看,首先要转变政府职能,厘清政府与市场关系,明确政府投资的边界和投资的有效性,尽可能让市场发挥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其次,要科学地划分各级政府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各投各的,各负其责。涉及共同投资的,也要明确各自的投资权利、责任,并构建与之相适应的规范的融资机制;再者,要加强地方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机制、约束机制和问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完善政绩考核制度,给予地方官员明确的施政导向

转变政府职能,建立良性的政绩考核机制是从源头上抑制地方政府投资冲动的前提条件,也自然就成为把控债务融资,防范风险的基础。从目前情况看,我国的政绩考核新标准并没有发挥实质性作用,存在缺乏中央制定的统一标准、具体考核缺乏中央指导等问题。新时期,国家层面应当首先考虑加快出台一套科学、客观、标准化的法规性政绩考核标准,建立一个全面的指标体系,对各个领域所占的权重进行科学衡量。引导地方政府从经营性和竞争性领域脱身,向服务型政府转变,从源头控制政府债务规模膨胀。

——加快政府间财政体制改革,适当增强地方财政能力

经济新常态下,地方政府的收支压力日益加重,亟待把握今年全面推开“营改增”改革的时机,调整税制结构,考虑完善以直接税为主(不动产税等)的地方主体税种设置,使地方政府在治理辖区、推动地方发展方面有足够的可持续的收入来源,也可缓解地方债务压力。“营改增”后,地方主体税种缺失,借鉴国际经验,按照“多专享税,少共享税”的思路,政府收入的划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是以效率、公平、征管便利和收入充足为原则;二是要尽量减少共享税,切实增加各层级的专享收入规模;三是要扩大直接税和地方税。赋予地方一定税权,主要是一些地方税的选择权、税率调整权和特定约束条件下的因地制宜设税立法权等权限。

(课题执笔人:赵全厚、张立承、封北麟、刘薇等)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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