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正在形成?主要根据有六点。
1.我们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有了显著的新成效
讲反腐败斗争,就应该把查办案件情况放在首位。十八大以来,从全国来看,查处贪官之多、涉及领域之宽、行动密度之大、问责力度之强都是前所未有的,对腐败嫌疑人一经发现,立即查处,绝不留情。你再说和谁认识、和谁关系好,都没有用。这样就使贪官受到震慑、使干部受到教育、使广大群众受到鼓舞。从十八大到2016年1月,中央决定立案审查的中管干部一共是153人,给予党员纪律处分的人是137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是80人。到2015年,全国所有省市区实现了“打虎”全覆盖。2015年这一年共立案审查的中管干部达到70个人,既包括地方的,也包括军队的。特别是近几年我们查处的周永康、郭伯雄、徐才厚、令计划、苏荣这5个国家级领导干部的违法案件,在国内外引起了强烈的反响。
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认为,党中央严肃查处周永康、令计划违纪违法案件,消除了党内重大政治隐患。这个判断是很有意义的。2015年,全国共立案33万件,处分33.6万人,这是多年来都没有过的最高数字。2014年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人数达23.2万,再之前的十年多是十几万人,但2015年达到了33万多人,是人数最多的一年。2015年,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涉嫌犯罪者达1.4万人,也是人数最多的一年。2014年移送了1.2万多人,再之前的那些年是5000多人。
那么,什么叫被移送机关涉嫌犯罪者?就是我们通常讲的腐败分子。这里跟同志们说一说腐败和腐败分子的概念。我们几乎每天都在讲腐败和反腐败,但是对于这个概念并不是都特别清楚和一致。腐败,最早是生物学上的概念,是指食物的腐烂。后来,这个概念被引入政治领域。现在我们讲的腐败的概念主要是政治概念,但并没有像一些西方国家那样把腐败引入法律领域。我们国家虽然有庞大的法律体系,也反腐败,但是在我们的法律体系中没有“腐败”这两个字,只有“贪污”“受贿”“索贿”等。既然腐败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个政治概念,那么人们就可以根据自己的政治立场、政治观念来解读这两个字。同样是讲反腐败,人们的脑子所想的内容可能是千差万别的。我们经常听到这样一种议论,说当前的腐败问题很严重。有人就说了,可不是嘛,小学生都给班主任老师送礼了,多腐败啊!那么,这种事是不是我们说的腐败呢?其实不是。党和政府到底该怎么认定和把握腐败呢?对于这个问题,中纪委做了专题研究,并且形成这样一种意见,就是腐败和腐败分子要具备三个基本的要点。第一,主体必须是国家公职人员,或者是委托了社会公共权力的人。只有这样的人做了错事才可以称为腐败分子,不是这样的人做了错事不能叫腐败分子。第二,腐败分子的行为特点主要是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这个特点是全世界通用的。有的公职人员虽然犯了错误,但犯的不一定都是这个错误。举一个例子来说,某公务员半夜拿着斧头打劫了一辆自行车,这种事就叫违法犯罪,但不能叫做腐败,因为他没有动用公共权力,完全是个人行为。第三,以公共权力谋取私利达到了严重程度。严重到什么程度呢?就是我们通常讲的被移送司法机关,受到法律制裁,判了刑,进了监牢。只有具备了这三个要点,我们才能将其定性为腐败和腐败分子。有的同志可能会问,这三条的前两条还能理解,为什么还要有一个程度的规定呢?我们知道,共产党人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所以以权谋私哪怕是一块钱、一分钱都不对。那么,为什么只有进了监狱的才叫腐败分子,不进监狱的叫什么?有的干部以权谋私,犯了错误,但是由于问题不是特别严重,所以有的受到批评教育,有的受到纪律处分,并没有移送司法机关,我们把这种情况叫做不廉洁行为。那么,为什么会有“不廉洁行为”和“腐败”这两个概念的区分呢?其实,这两个概念的区分意义特别重大,是由反腐败斗争的性质决定的。反腐败斗争什么性质的斗争呢?是政治斗争。政治斗争必须遵循政治理念,必须按照政治斗争的策略和原则办事。什么叫政治?当今世界没有一个统一的政治概念,中国共产党这几十年来所遵循的政治概念或者理念,主要是毛主席讲的一句话。毛主席说,政治就是把拥护我们的人搞的多多的,把反对我们的人搞的少少的。虽然说起来通俗易懂,但的确抓住了政治的要害和本质。几十年来,我们党不管在哪个历史时期,面对什么样的任务,都按照毛主席的教导,制定相应的政治策略和原则,还会提到这样一句话:孤立打击极少数,团结教育争取大多数。正是有这样的政治斗争策略和原则的指引,我们党才能不断从胜利走向胜利。实践证明,理解政治、制定政治策略和原则是一个成熟的政党应该有的能力,这有利于党的事业的发展。
不仅一个成熟政党应该有这样的政治意识,领导干部也要有政治意识。反腐败斗争、政治斗争要不要遵循这样的政治理念呢?也一定要遵循。你不能把多数人都打成腐败分子推到对立面去,那样做是非常不明智的,既不利于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也不利于我们党的执政事业。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政治界限,党员和领导干部都应该把这个问题搞清楚。
为什么要特别强调腐败和腐败分子的概念区分呢?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把这个概念泛化、扩大化。扩大化以后既不利于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也不利于党的执政,所以这个方面我们一定要注意。
最近中央领导同志特别强调这个问题。2015年9月下旬,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的时候首次提出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我认为这也包括了对反腐败斗争形势、反腐败斗争重大政策的一些认识。
第一,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从严治党总是面对问题讲的,遇到问题怎么办?你不要问题一出来以后你就无限上纲,那不行。首先通过批评和自我批评把问题解决了就好,你发现问题了吗?你先咬咬耳朵、扯扯袖子,他改了就好。他不改怎么办?开一个会,会上把话说得重一点,让红脸出出汗把问题改了就好了,你不想别的事,应该作为一种常态对待的,这是第一种。
第二,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
当问题很严重的时候,光批评不行了,就要给个处分。但一定要把握住的是,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应该给的是轻处分。什么是轻处分?就是指警告、严重警告、组织处理等。当你在这个岗位不大合适的时候,就要平级调到另外一个岗位上再继续工作。要让这种情况成为大多数。
第三,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
当问题更严重的时候,光给轻处分不够了,就要给重处分。什么是重处分?包括开除党籍、留党察看等。什么叫重大职务调整呢?比如断崖式调整。有的省长被降为副厅级,省委组织部长降正厅级,还有省级干部降为处级等,都属于断崖式调整。从全党来看,这种情况应该是少数。
第四,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也就是说,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只能是极极少数。
这四种形态是我们在处理腐败问题时需要把握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政策。
王岐山特别提出,这“四种形态”都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必须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真正体现对党员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
王岐山还特别提出,我们有些人在思想、方法、思维方式上有一个毛病——好走极端,说人好,就把人说成好得一塌糊涂,什么毛病都没有;说人坏,就把人说成坏得一塌糊涂,什么好事都没干过。事实上当然不是这么回事。很多好同志,也会犯错误的;那些犯了错误的人,也不是什么好事都没有干过。所以我们在处理人的问题时,一定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要以偏概全。
不管哪种情况,我们都要本着一个基本原则——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之所以强调治病救人,是由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的。共产党是以人为本的,这个“以人为本”并不是以哪一个人、哪几个人为本,而是以全体人民为本。因此,对于犯错误的人也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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