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杰:需关注重大政策类稳评中的共识构建(2)

黄杰:需关注重大政策类稳评中的共识构建(2)

政策共识构建的路径

在当前,我国重大公共政策类稳评中的政策共识构建可从如下两方面进行。

积极推动公民的政策参与走向深入,增强公共政策的可接受性和共识度。相关研究表明,1970年代以来,与信息科技革命和全球化相伴的是全球政府改革运动,其改革的一个主要方向是积极推进公民参与政策制定、实现政策过程的民主化。在各国的实践中,政策参与已成为公民参与最普遍的一种形式,其核心是公民直接参与政策制定过程。公民的政策参与形式可以分为信息告知、在场、发出声音、谈判与协商、同意等五种——它们对政府政策的影响是逐渐增强的。以此观点来审视我国的重大政策类稳评,当前亟待加强的是公民(利益相关者)的政策参与程度,因为在许多政策过程中,公民参与仅仅停留在信息告知的初级阶段,甚至一些连信息告知都没有——地方政府封闭、刻意隐瞒政策信息,直到政策对外公布或正式推行时,当地民众才知情。因此,只有通过深化改革政府决策模式、以有效的制度建设推动公民的政策参与深化发展(如走向谈判与协商),使得公民在政策过程中发挥重要的、实质性的影响(其诉求和利益被纳入决策过程中并被考虑)。这样才能有效地弥合多元主体间的风险感知差异和政策分歧、切实增强政策的可接受度,进而达成某种一致认可即形成政策共识。

将协商民主引入政策过程中,通过政策协商来凝聚共识和增强政策合法性。协商民主与公共政策过程民主化存在很多契合之处——从协商民主的角度看,公共政策的公共性要求政策过程开放,以便多元的政策主体可以有效参与到政策过程中,通过理性沟通、谈判妥协最终制定出共识度高的公共政策。一些学者提出了政策协商的概念,它指的是多元政策主体以公共协商的形式制定公共政策的模式。进行政策协商首先需要确定协商主体,协商主体指的是参与协商的各方,它主要包括政策制定者和政策目标群体等。由哪些主体参与政策协商直接影响协商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在此基础上,需要进一步明确协商的程序——基于公共政策的过程特性,协商的程序应从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阶段进行:协商前的重点是明确协商主体并进行有效的信息公开和必要的知识准备;协商中的重点是根据政策的类型而采取适当的协商形式如听证会、专家咨询和民主恳谈会等;协商后的重点是各方协作推动协商中的意见或共识被政府政策所吸纳。

通过上述两方面努力,可以切实增强政策的科学性和提高政策共识度,进而实现风险的源头治理和动态治理。这就为重大政策类稳评工作的有效开展和机制的进一步健全奠定了更为坚实可靠的基础。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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