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庆辉:用好重大事项决定权(2)

曾庆辉:用好重大事项决定权(2)

有健全的制度和严格的程序作为保障。做好建章立制工作,细化和完善重大事项的提出、调研、审议以及表决等操作程序。重大事项决定后,持续跟踪督办,保障决定在贯彻过程中不走样、有实效。如,建立重大事项“年度清单”制度,即每年年底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研究提出下一年度拟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建议清单,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由政府修改完善并报本级党委研究同意后,列入人大常委会和政府的年度工作要点。“年度清单”通过一套完整的严格的程序,明确政府提交重大事项清单的原则及具体事项、人大受理政府提交重大事项清单的原则及办理程序,保障人大常委会每一个重大决定的出台都经得起推敲和检验。

严格执行重大事项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关键在于落实。对于政府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重大事项决定权不依法执行或者故意不执行,导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应该如何处置?因此,必须加强对相关执行机关贯彻实施重大决策的跟踪监督,通过视察调研、检查、专题询问、工作评议等办法,督促重大决策执行到位。对那些干扰、拖延的,甚至顶着不办的,要采取质询、调查、罢免、撤职、撤销等法定程序严格执行责任追究,以保证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从目前来看,地方人大常委会的重大事项决定权显然还是一个薄弱环节,还有很多问题亟待深入研究并加以解决。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履职过程中,就应更加积极、主动作为,将做实重大事项决定权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完善方法和程序,规范行使权力,依法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促进决策法治化、民主化、科学化,实现重大事项决定权由虚到实的转变。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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