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促进被选举权落到实处
我们一再强调,社会主义民主应该是具有真实性的,凡是难以落实的权利,不写入宪法法律内;凡是写入宪法法律内的权利,必须创造条件予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全国人大成立60周年大会上非常严肃地指出,要“切实防止出现人民形式上有权,实际上无权的现象”。
在全面推进依宪治国、依法治国的当下,更应当努力促进宪法法律所规定的被选举权落到实处,而不让其流于形式。为此,国家有必要从多个方面为选民依法行使被选举权创制各类保障性条件。
例如,从理论上阐明与宣传宪法法律所规定的“被选举权”对于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价值,要求各级领导干部鼓励与支持选民依法行使这一权利,坚决制止并严厉追究阻挠与打压选民依法主动行使被选举权的各类违宪违法行为;依据宪法规定,充实与完善选举法内有关被选举权的规定,包括行使被选举权的机制、规范、程序等,使选民行使被选举权时不仅有宪法法律的原则性规定可依,而且能有更为具体、更具可操作性的法律规定可循;切实加强与健全选举监督,依法严惩贿选、“指选”等破坏选举的行为,以保障各代表候选人公平候选或当选。
这样,才能出现依法有序行使被选举权的真实景象,才能“当真”“用足”我国选举制度与人大制度的制度空间,展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优势。
(作者为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市政治学会副会长。本文刊发时有删节,读者欲了解全文,可参见2016年第3期《探索与争鸣》杂志)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