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灾后恢复重建的重要力量(2)

社会组织:灾后恢复重建的重要力量(2)

——雅安的经验与反思

完善社会组织工作的着力点

社会组织参与雅安灾后恢复重建,经历了从自发到有序、从个案到全面、从奉献爱心到专业帮助、从人力投入到基金项目支持,从主要依靠外来力量到主要培育本地组织的过程,社会组织介入的程度不断加深,范围不断扩大,效益不断显现,能力不断提升,展现了社会组织参与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旺盛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前景。但是,从雅安实践经验看,社会组织参与灾后恢复重建仍然处于起步阶段,有许多体制机制和政策法律需要进一步梳理清楚。

总体而言,参与雅安灾后重建的社会组织不仅数量少而且力量也十分薄弱。在雅安调研时,相当一部分县区和单位的情况介绍中没有提到社会组织的情况和作用,看到的一些服务点和社会工作人员也只是“星星之火”。

社会组织的培育主体和管理体制有待完善。外来社会组织特别是一些有影响的基金会和社会工作者组织参与恢复重建具有基金和专业的优势,但是,这些社会组织对于当地的风土人情、语言文化、社情民意以及重建需求不够熟悉,开展工作有不少天然的障碍。而且随着援建项目的结束,外来社会组织也会撤出灾区。培育和发展本地社会组织是一项紧迫的任务。雅安的做法是由共青团组织牵头孵化和发展本地社会组织,以群团组织社会服务中心为平台构建枢纽型社会组织。社会组织最大的特点是独立性和自治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是民政部门的职责。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有各自独特的服务对象、工作方式,而且它们自身也面临转型和改革压力,以行政指定的方式由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牵头服务和培育社会组织不失为一种创新,但是,如何避免可能出现的服务方式过于行政化、单一化、非专业化和低效化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如何处理好群团组织和民政部门的关系是另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

社会组织发展资源不足。服务型社会组织的生存发展,除了公益基金支持和社会捐赠外,很大程度上是依靠从政府获得基金和资源。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倡导和实施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既是政府转变职能和履职方式的需要,也是培育发展社会组织的重要举措。但是,从雅安实践来看,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所提供的项目和经费十分有限,对于促进社会组织发展和其作用发挥作用有限。这种情况在全国特别是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非常普遍。

社会组织专业化能力建设不足。这也是制约其获得政府和社会认可、有效参与恢复重建的原因。

上述几个方面的问题既需要各地在实践创新中积极探索寻找出路,更需要通过政策和体制创新加以解决。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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