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些社会问题,我们总想通过法律解决,很多时候法律的确可以解决若干弊病,但它并不是万能灵药。一般来说,只有危害社会秩序,或者损害他人权利,而且达到了一定程度,法律才能介入。生活中,动不动就祭出立法武器,那还需要道德、宗教干嘛呢?
不过,如果用这个标准审视微信朋友圈谣言,也的确到了法律出马的时候了。曾有人调侃,微博有“三宝”,分别是“转发、滴蜡和祈祷”。而微信朋友圈也有“三绝”,就是“谣言、代购和鸡汤”。
比如,人们都熟悉的微信谣言,“某某孩子丢了,父母非常着急,有信息的麻烦拨打电话137××××××××”“美国苹果公司的iPhone7自带地图把钓鱼岛划给了日本,这是对中国主权的侵犯,全体中国人都要坚决抵制……不转不是中国人”。前者打过去,多半是收费电话;后者则被证明是彻头彻尾的谎言。一些谣言让微信朋友圈乌烟瘴气,“变种”此起彼伏。
谣言形式各异,危害诸多,但并不是所有谣言,都必须接受法律惩治。比如,“从某月某日零时开始,杭州市将开启高清摄像头抓不系安全带”等,类似谣言还有很多,只不过换了地点和时间的外衣。这类谣言,虽符合“捏造”的特质,但没有多少现实危害,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还有减少事故之客观效果,当然不需要惩治。
需要法律制约的谣言,必须是特定种类,并且造成了特定后果。我国《刑法》第291条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能构成的罪名,还包括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犯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
当然,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比较严重的情形,更轻一点的责任,是行政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等行为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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