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博: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尤需注重分配正义

张学博: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尤需注重分配正义

近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建议适时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笔者认为,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修改,不应遵循小改思路,而应转变为立足于中改、争取大改的思路,借助于财税体制改革之大格局,在小税种上实现以立法推动改革,探索一条通过税收体现分配正义、通过理财实现治国的新路径。

对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一些方向性问题,笔者认为,需要注意以下五个方面。

立足于财税改革之大格局

在立法思路上,不仅要从个人所得税改革角度考虑问题,还要从财税改革的大格局出发,甚至从全面深化改革突破口的角度来考虑。

从近代文明发展史来看,现代商业文明的兴起与个人所得税的兴起几乎是同步的。英国崛起的一个标志就是1799年所得税法的确立。因为个人所得税法意味着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的重新塑造,国家的财政收入直接来自于公民个人,而不再是那些封建贵族和领主。从个人所得税在国家财政中的比重,可以反映公民意识的逐步崛起。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在整个财政收入中的比重较低,这与个人所得税法本身结构和税收征管能力有相当大的关系。从长远来看,个人所得税应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增长点,但是不可低估个人所得税改革之困难。从世界各国的历史来看,个人所得税成为财政收入的主体部分都经历了数十年的时间,这反映出整个社会对新税种的接受需要漫长的时间。

立法更要体现分配正义

个人所得税是世界通行的实现分配正义的主要税种。笔者认为,应通过个人所得税改革稳步提高直接税在我国财政收入中的比重,从而逐步提高公民的民主和参与意识。

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整体上偏向工薪税,而对资本利得予以减免。富裕人群主要收入是资本和土地、劳务所得,而中产阶级之下则主要是工薪所得。所以,通过个人所得税改革,取消对资本转让所得的税收减免,对工薪阶层的税率适当简化并降低税率,可以起到缩小贫富差距,实现分配正义的社会目标。在目前的经济形势和国际环境下,个人所得税法应该向宽税基改革,使尽可能多的公民成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同时,完善成本扣除和抵免项目,既把全民纳入到个人所得税中来,又让整个社会的税负下降。这意味着,个人所得税法工薪所得扣除标准不应是税改的重点,税改的重点应该是结构改革。

逐步向综合所得税制转变

现行分类所得税制已经不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综合所得税,是对纳税人个人的各种应税所得(如工薪收入、利息、股息、财产所得等)综合征收。这种税制多采用累进税率,并以申报法征收。其优点是能够量能课税(按照纳税人能力大小课征不同的税收),实现税收公平原则。无论是工薪所得,还是劳务所得、稿酬所得,或者资本利得、偶然所得,本质上都是公民的财产权利。现行个人所得税沦为“工薪税”的现象是不合理的,违背了个人所得税设计的初衷,也是引起社会公众不满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就在于税制结构的改变和税收征管制度的变革。从分类所得税制向综合所得税制转变,使不同的应税所得按同样的税率课税,才能体现宪法意义上的税收公平。综合所得税制能较好地实现税收公平,实现更高层次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实行综合所得税制,不仅能实现社会公平,而且可以在现行财政压力加大的情况下,提高财政收入水平,逐步使个人所得税成为我国财政的主体税种。

当然,综合所得税制意味着对税收征管制度、税收征管能力以及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有更高要求。在我国,普及依法纳税思维,让老百姓自觉转化为国家的纳税人,让税收机关提高税收征管能力都有一定难度,需要采取综合手段循序渐进。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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