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策及建议
(一)建议统计部门加强对低收入人群基本生活消费支出的抽样调查工作。从目前的工作体系来看,要准确的测算出一个家庭甚至于一个区域的消费水平、人均纯收入等具体能够代表其区域生活状态的数据,不是民政部门能够完成的,只能依靠统计等相关部门。而且这一统计数据不仅仅只用于低保标准的确定,也是标示一个区域的生活水平和状态。因此,从顶层设计上来说,就应该注重财力、效能、刺激、监督、考核等多方面的因素,形成强有力的齐抓共管态势。要争取政府高度重视,加大资金投入,扩大抽查范围和比例,使所公布的人均消费数据能够真正反映出一个区域的消费水平,以保证其参数的可靠性。同时,加强对低收入人群基本生活消费支出的抽样调查工作,为合理制定城乡低保标准提供可靠依据。
(二)建议城乡低保标准分不同地区按照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比例法来确定,并适当考虑人均消费支出中的“食品、衣着”支出项目。我们对**城区、**市、**县、**县的城乡低保标准与人均消费支出等情况进行了专门调查,通过数据分析,我市大致可以分为四种情况。一是针对**城区,城市低保标准、农村低保标准可以分别按照市州统计部门公布的**城区的城市居民和全市的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0-35%、30-35%确定;二是针对经济条件较发达地区(**市、**市、**市),由于当地公布的人均消费支出虚高,因此,为确保依据相对可靠,建议参照市州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市的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数据,并结合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消费支出中的“食品、衣着”支出项目,合理确定当地的城乡低保标准,原则上可参考**城区的城乡低保标准上下浮动;三是针对经济条件中等水平地区(**区、**县、**县),城市低保标准、农村低保标准原则上可略低于**城区的城乡低保标准或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0-35%、30-35%确定;四是针对贫困地区(**县、**县、**县),城市低保标准可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0-35%确定,农村低保标准可以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0-35%左右确定,但要参考国家扶贫线(2300元/年),国家级贫困县的标准不能高于扶贫线。综上所述,建议城乡低保标准的制定必须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生活水平相适应,城区以及经济条件较发达地区的城乡低保标准参照市州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消费支出的30-35%确定;一般地区可参照本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消费支出的30-35%确定,且农村低保标准所占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比例要低于城市低保标准所占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比例;贫困地区城市低保标准可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0-35%确定,农村低保标准可参考国家扶贫线(2300元/年),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0-35%左右确定。同时,建议在确定低保标准时,除了依据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数据外,还要充分考虑其消费支出项目,不能把所有消费支出项目均列为参考数值,应该对消费支出中的“食品、衣着”进行侧重考虑。
(三)建议不要过于强调月人均补助水平占低保标准的比例问题。针对省厅提出的“两个不低于”(城市低保月均补助水平应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65%、农村低保月均补助水平应不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60%)要求,经过分析,按照目前的低保政策规定,很难达到上述要求。因为补助水平反映的是人均补差水平,按照现行低保政策,要提高补助水平,必须提高补差标准,提高补差标准意味着要提高保障标准,但是提高保障标准后,按照“两个不低于”的要求,补助水平又达不到,而且会导致保障面的扩大,新增的对象享受的补助标准又会拉低所有对象的补助水平,环环相扣,无法达到“两个不低于”的要求,因此建议省厅不要强调补助水平所占比例,要实事求是,严格按照低保政策,按户保障,严格补差,确保低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当然,对于个别特殊情况要特殊处理,比如低收入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重病重残人员(须单独立户)。重病重残人员指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精神病、二级(含二级)以上残疾人及患癌症、器官移植、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等重大疾病人员(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和已领取退休金人员除外);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含三年)以上,经宗教团体认定、市宗教部门备案、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可以单独申请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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