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存在的问题
(一)统计部门公布的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数据准确性不高。现在的人均消费支出数据,是根据统计局从乡镇按照一定比例抽样调查,汇总测算得来的。比如**市,其调查方式是由统计部门年初在每个乡镇确定10户左右为抽查对象,抽查对象每天对自己家庭的收入、支出逐项记载,分月、年汇总后进行评估,然后测算出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其测算方式与抽查对象的文化素质、责任意识、公众意识、处事态度有着很大的关系。其抽查对象能否完全负责、准确记载其家庭的收入和支出项目和数据都无从考证。从抽样的数量上来看,少量的抽查对象能否代表大众的消费水平也受到局限,不能从真正意义上代表大众消费群体的实际消费水平。又如**县,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是县统计局从全县抽样调查80户农村和20户城镇居民测算而得,其调查方式由居民自己根据收入和支出逐项记录,分月、年汇总加权平均测算出城乡居民人均消支出,调查对象具有一定的文化素质,在当地属低收入、中等收入和高收入人群,真正困难对象没有纳入调查范围,使城乡居民人均消支出而高于实际平均水平。而此次用同样指标,在**县选择了低保户、低收入、中等收入和高收入各20户农村和10户城镇居民对消费支出进行调查,通过这次调查测算,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4935元,城镇居民消费支出为8845元,分别降低了570元和3346元。
(二)现行人均消费支出项目远多于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的项目。据统计的数据来看,现行人均消费支出的项目包括8个方面,即:食品、衣着、居住、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讯、教育文化娱乐服务、其他商品及服务。从实际操作上来看,这8个方面基本涵盖居民所有的消费支出项目,与低保制度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内涵有明显的出入。第一、政策明确规定城乡低保标准应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第二,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应只包含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第三,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中的“居住、医疗保健、教育文化娱乐服务”在《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都有相应救助政策;第四,“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交通和通信、其他商品及服务”三项不属基本生活范畴。
(三)低保标准与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比例不能一刀切。从多年接受上级审计和纪检监察的情况来看,民政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的问题上不能自我制定枷锁,一旦政策出台就是依法执法的依据,上级检查、监督、审计也都是依据行业部门的政策法规来检查审计的,当基层因某种客观原因无法实现上级政策时出现了问题最终难究其责。比如前些年上级在抓农村福利院建设时要求集中供养率必须达到50%、70%,最终导致基层虚报集中供养人数的情况出现问题。就按人均消费支出比例确定低保标准而言,基层在统计人均消费支出的问题上不会尽善其美,各地统计公布的人均消费支出数据也会因为种种原因或人为因素出现差异,如果硬性规定城乡低保标准为人均消费支出的多少比例,可能重蹈覆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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