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实施对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和其他纪律处分的纪律审查
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有本质上的区别。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对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法上的制裁(如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所得、行政拘留等)。新《条例》所说受到行政处罚的党员,是指行政处罚对象范畴里的党员主体。行政处分,是指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公务员及监察对象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的一种行政惩戒措施,也是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的公务员、监察对象承担行政纪律责任的形式。违反行政纪律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
其他纪律处分,是指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譬如,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给予的纪律处分。
依据新《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同时,规定了应当履行纪律审查实体认定的普通程序。据此,党组织对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和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和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纪律审查核实后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也就是履行纪律审查的普通程序。
(作者齐英武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纪委副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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