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情况有四:一是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二是依法作出有罪判决给予刑事处罚;三是宣告无罪;四是裁定终止审理。
依据新《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给予刑事处罚需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履行直接进入执纪审理环节的简易程序,不需要重新进行纪律审查核实,即由案件审理部门直接依据生效的司法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提出相应的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意见。这充分体现了党内法规对人民法院审判权的尊重、认同,也是规范办理违纪案件的法律依据。
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无罪判决、需追究党纪责任的,则不能履行简易程序,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履行纪律审查实体认定的普通程序,即由执纪部门提取有关材料,办理立案手续,进行纪律审查进一步核实。这是因为,人民法院宣告无罪的情况有两种,一种是认定被告人不构成犯罪,另一种是认为被告人行为不属于刑法规制范畴。这两种情况均是不受刑事责任追究,但被告人行为事实是否违反党纪,评价的依据则应援引《条例》等党内法规,应严格履行纪律审查的普通程序。
对于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审理予以结案的案件,属于人民法院认定有罪的,应当直接进入执纪审理的简易程序;属于人民法院未认定有罪,则应依据《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的规定,进入纪律审查普通程序。
同时,对于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撤销案件后,需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进入纪律审查的普通程序,由案件检查部门提取有关材料,办理立案审查手续,进行纪律审查核实。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被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追究其党纪责任应当履行什么程序的问题,在实践中比较容易在条款援引上出现误区。笔者认为,根据新《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刑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罚金和剥夺政治权利属于附加刑,属于刑罚范畴,属于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范畴,属于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的范畴,所以,应当进入执纪审理的简易程序。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依据新《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如果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直接进入简易程序进行执纪审理,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给予党员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如果是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改变后仍认定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进入简易程序进行执纪审理,重新作出相应处理;而改变后认定属于不受刑事责任追究的,则应进入纪律审查实体认定的普通程序,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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