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以党章为遵循,对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在遵守纪律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充分体现了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要求。
新《条例》虽将与《刑法》等国家法律法规重复的相关条款在分则部分删除,但是对党员违法、涉嫌犯罪、犯罪情节轻微、受到刑事责任追究、行政违法、违反行政纪律、违反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规定等问题在总则部分第四章进行了规制,即设定了纪法衔接等相关条款。
然而,一些纪检机关在办理党员犯罪情节轻微,受到刑事责任追究,受到行政处罚、处分和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案件时,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思维定势,导致审理程序非规范性问题频发,影响实体认定、程序履行的严肃性、合法性和公正性。
因此,各级纪检机关在执行新《条例》时,应进一步精准把握纪法衔接条款,规范对“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及党员犯罪,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党员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和受到其他纪律处分的”应追究党纪责任案件的纪律审查、执纪审理,保证实体公正,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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