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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珂: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7)

二是推动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互动,可以在制度和精神两个层面上实现两者的双向建构。

其一,党内法规作为一种制度性规则,是在参照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建立的,体现了以程序正义为特征的现代制度文明的发展;国家法律在具体制度上对于党内法规的积极促动作用。比如,《中国共产党权利保障条例》第4条规定"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党员应当正确行使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并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同时必须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不得侵犯其他党员的权利",这显然是参照了宪法第33条第4款对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而作出的。

其二,把在实践中证明可行的党内法规上升为国家法律,是中国法治发展的一种特殊方式,党内法规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了对中国社会进行制度改造的试验田,承担了为法治建设架桥铺路的任务;党内法规在精神层面上把党的执政理念内化为国家法律的精神、价值。比如,改革开放以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使得"执政为民"这一概念凸显,发展的目的回归到人本身。在"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后,"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也被写入党章总纲,这正体现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在核心价值上的相互衔接和协调。

责任编辑:李天翼校对:潘攀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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