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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珂: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6)

第三,从问题看,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可以双向建构。一是消除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抵触和矛盾,可以促进两者的衔接和协调。从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关系看,两者存在不协调或相抵触的现象。

其一,党内立法工作部门与国家立法工作部门之间缺乏法定的沟通协调的工作机制和制度,导致有的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衔接不好。在党内规范与法律规范之间出现调整对象的断层和空档。如,对于犯罪嫌疑人触犯刑律的,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中获取的证据,因其法律效力需得到刑事诉讼法的确认,往往需要司法机关,也就是公检法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重新调查取证,进行所谓的"证据转换",导致有些案件在移交司法机关过程中,当事人乘机串供,乘机翻供,严重干扰案件查处工作。

其二,有的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不协调或相抵触,不符合法治统一的要求,不利于维护党内法规的严肃性,也不利于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性、统一性。如,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在涉及如何处理当事人及应然证人的沉默权方面怎样协调等。再如,涉及到党员干部职务犯罪问题,党内法规先管辖还是国家法律先管辖也是一个没有衔接好的问题等。

其三,在办案过程中,为追求效率和便捷,对于一些本应由国家法律进行调整和规范的关系、行为和事项,以党内法规的形式进行调整和规范,结果未达到当初的制定目的。如,个人财产申报问题,至今还未出台有关法律等。

其四,党内法规处理手段与国家法律制裁手段错位。建国以后的党内政治生活中,以法律手段解决党内问题和以党纪处分代替法律制裁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来是党内矛盾,却上纲上线,很多党内同志被打成"反革命",以国家法律代替党内法规。而在改革开放以来,以党内法规处理代替国家法律制裁的现象比较突出。例如,党员特别是党的领导干部与普通公民犯了同样的罪,也容易出现对领导干部法律制裁比对普通公民法律制裁会轻的现象。"理由"是,已经给了党纪政纪处分,就可以不给法律制裁了。明显的已经构成犯罪,应当提起刑事诉讼,却只给一个党纪政纪处分,以示"严肃处理"。

责任编辑:李天翼校对:潘攀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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