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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珂: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5)

第二,从生成看,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具备衔接和协调保障。一是经过多年努力,我们党基本形成了以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四级党内法规体系,为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衔接和协调奠定了基础。

二是我国基本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衔接和协调提供了必要的保障。2011年3月10日,吴邦国同志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宣布,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三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三是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相互融通,为其衔接和协调提供了可靠的现实通路。我们党依法执政,既要依据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又要运用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在根本上一致又有许多重要的区别,决定了两者不可替代,不可偏废,相互融通,主要体现在至少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基本精神的融通。现代法治之下的国家法,应当具备的现代性通常包括了以公平和普遍为一般性要求、以程序主义为内核、以保障权利为价值依归等内容。党内法规的现代性要求虽然并不完全与之相一致,但基本精神应是互融互通的。党内法规同样需要全体党员所知悉,需要获得普遍的遵从。公正程序以及对党员民主权利的保障在现代政党治理和执政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是制度文明的演化在不同层面上的共同体现。

其次,基本制度的对接。国家通过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确立起了一系列基本制度,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多党合作的政治协商制度等。中国共产党的长期执政,是以这些基本制度为载体的,党内制度建设必然要与它们发生密切的关联。因此,党内法规应当与国家正式法,特别是基本法律,能够相互衔接,这样就能使党的领导和执政体制更加顺畅,更加具有整体性。

再次,避免和消除冲突。规则治理的过程中,不同规则间的冲突在所难免。国家正式法之间会有冲突,非正式法之间会有冲突,而国家法与非正式法之间也会有冲突。这样的冲突同样可能存在于国家法与党内法规之间,这就需要尽可能避免二者发生冲突,并消除既有的冲突。

责任编辑:李天翼校对:潘攀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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