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深刻理解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衔接和协调的必然性
我们就从理论、现实两个方面论述两者衔接和协调的可能性。
(一)从理论看,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同为法是其能够衔接和协调的前提和基础
从法学理论看,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一样,具备现代法的基本特征。
第一,从立法看,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都是法的一种。我国的《立法法》只规定了国家法的范围、层次、制定主体和制定程序等,并没有党内法规的相关规定,特别是没有规定作为政党组织的中国共产党拥有立法权限,但这并不表明党内法规不是法。2013年5月27日,《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对外公开发布,标志着中国共产党有了第一部正式、公开的党内"立法法",党内法规自此正式纳入法的范畴。从现代法学看,其范畴不仅包括国家法,而且包括社会法和国际法,它们都是法。党内法规本来是规范中国共产党党内事务的,其对党务的调整必然影响和涉及国务,如,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不仅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党内事务的,也是规范党员领导干部政务的,因此,党内法规就不完全是社会法,它也会同时具有一定的国家法律的因素。中国共产党依法领导国家、依法执政既要依国家法律,又要依党内法规,二者怎么统一呢?就是在党内法规服从国家法律、国家法律优位于党内法规的原则下,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第二,从法本身看,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都具有法的一般特征。传统法的一般特征主要包括,体现国家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三个方面。现代法学认为,硬法是指那些能够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规范,软法则是指那些不能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规范。同时,现代法学正在从传统的单一的硬法结构朝着软硬并重、刚柔相济的混合法模式转变。党内法规具备法的三项基本特征:其一,法是人们的行为规则;其二,法是具有外在约束力的人们的行为规则;其三,法是由一定人类共同体制定、协商、认可的人们行为规则,法具有民主性、公开性、普遍性、规范性。因为党内法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的行为,规范党内关系,是由一系列法规条文组成的,从而是一种行为规则;党内法规对党组织的活动和党员的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是通过党的各种纪律保障实施的,从而这种约束力是外在的;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中央各部门、中央军委总政治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有着严格的制定程序,从而其内容具有相应的民主性、公开性、普遍性和规范性。党内法规具备现代法的这三项特征,不仅表明其提法是科学的,而且从法学视角获得了理论支撑。但是,《党章》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内法规必须依照宪法和法律制定和实施,因而党内法规不完全是软法,也具有一定的国家法、硬法的因素。比如,《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规定》等既要靠纪律约束,也要靠强制执行。这种情况更能直接表现出,党内法规具有传统法的一般特征。
第三,从法治原则看,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都姓法。为了保持党的先进性,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要求党员必须比一般群众要先进、所承担的权力和职责比一般群众要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比一般干部要先进、所承担的权力和职责比一般干部要大,因此,党内法规必须严于国家法律。国家法律高于党内法规,党内法规以国家法律为前提,保障国家法律的实施,而不是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违反党内法规的人在适用国家法律,接受法律惩处的同时,还必须接受党内法规的惩处,从这个意义上说,党内法规是对国家法律惩治功能的有力强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共同构成法治的防线,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统一于宪法之下的法律规范。承认党内法规姓法,就是以法规范和制约各级党组织的行为和活动,也是以明确规定党内法规在法的位阶上低于宪法和法律为前提的,这就像承认国务院行政法规姓法,是以明确规定行政法规在法的位阶上低于宪法和法律为前提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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