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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珂: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2)

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由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用公告公布施行的文件,如,《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等,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有8000多部。自治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并结合当地民族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的有关管理自治地方事务的综合性法规,其内容涉及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组织原则、机构设置、自治机关的职权、活动原则、工作制度等重要问题。如,2002年修正的《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目前,我国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共制定自治条例138个,但仍有5个自治区、5个自治州和7个自治县尚未出台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自治权范围内,依法根据当地民族的特点,针对某一方面的具体问题而制定的法规。如,1956年5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湖南省湘西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条例》。

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明显不同。

一是制定机关和制定程序不同。党内法规是由省级以上党组织按规定程序制定的,国家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关依据立法程序制定的。

二是调整对象不同。党内法规主要调整的是党内关系和党内政治生活,国家法律主要调整的是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三是适用范围不同。党内法规仅适用于党组织和党员,国家法律适用于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还适用于居留我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四是实施方式不同。党内法规的实施主要靠广大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的自觉遵守,特别是靠领导干部以身作则带头遵守,其约束力来源于党的纪律。而国家法律的实施是以军队、警察、监狱等国家暴力机关作保障的,具有国家强制性。

五是文本形式不同。党内法规的文本形式主要有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七种,国家法律的文本形式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种。

六是实施要求不同。党员必须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党员必须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等,比国家法律对公民的要求要严格得多。再如《党章》规定,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等,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一般公务员的要求要严格得多。又如《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其实施办法和《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规定,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不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等,比国家法律对一般公职人员的要求更严格。

我们今天讲的两个关键的名词,一个是衔接。

衔接是指用某个物体连接两个分开的物体,把事物首尾连接。协调是指和谐一致,配合得当,是正确处理组织内外各种关系,为组织正常运转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存在明显不同,那么,两者是否可以衔接和协调呢?两者衔接和协调有什么重大意义?如何实现两者的衔接和协调?今天,我以"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衔接和协调"为题,同大家一起学习研讨。主要讲三个方面内容:一、深刻理解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衔接和协调的必然性。二、全面把握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衔接和协调的必要性。三、系统掌握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衔接和协调的主要措施。其中第三部分是我们今天讲课的重点内容。

责任编辑:李天翼校对:潘攀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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