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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珂: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13)

第三,坚持奖惩并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不改正的要调离领导岗位。要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有关要求,大力实施绩效评估、纠错和问责,确保把这一工作落到实处。

首先,建立健全绩效评估机制。要加强研究,积极探索,明确绩效评估的具体内容和标准,设计既科学合理、又简便易行的评估指标体系,确立如何合理运用绩效评估结果,不断改进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衔接和协调工作。要像考核经济指标一样,把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衔接和协调工作纳入对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要稳步推进,循序渐进,努力提高绩效评估的准确性、公正性、有效性,把绩效评估的结果与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升降去留、奖励惩戒和改进工作等有机地结合起来。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衔接和协调工作评估的质量和效率。要大胆探索绩效管理和考评的新模式,切实解决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在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衔接和协调工作的关键环节上取得突破。要加强交流学习,及时总结推广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衔接和协调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研究和制定相关制度规定,推进绩效评价的制度化。值得一提的是,绩效评估是运行机制在体制基础上发挥作用,体制上的缺陷不可能从运行机制优化中得到完全、持久的补偿,更不可能得到根本性的纠正。因此,对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衔接和协调工作绩效评估的效果不能期望过高。既要积极推行绩效评估,又要有理性、合理的预期,不能操之过急。

其次,建立健全纠错机制。调整纠错是根据绩效评估的结果,修正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衔接和协调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错误,使工作更趋圆满的过程。要坚持有效反馈,选择和运用适当的反馈方法,把绩效评估的意见和建议有效传达给承担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衔接和协调工作的部门和干部,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切实做到适时性、启发性、激励性、具体性。要采取多种方式方法,正确对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衔接和协调工作绩效评估意见和建议进行分析,不断总结经验教训。要推进全面整改,根据绩效评估的意见和建议,对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衔接和协调工作情况进行修正。根据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衔接和协调工作情况,认真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方案,对存在的问题做深入分析,查找原因,明确整改方向,制定整改措施。要将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衔接和协调工作整改任务进行分解,明确责任部门、完成时间和具体负责人,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认真督查。要认真巩固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衔接和协调工作成果,把工作中有效的工作措施和改进方法坚持下去,发扬光大,形成制度,建立长效机制,长期发挥作用。

责任编辑:李天翼校对:潘攀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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