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衔接和协调的方法
推进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衔接和协调,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和法律精神、体现和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保障人民的各项权利和根本利益。这不仅是党内法规体系建设的需要,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的需要,更是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衔接和协调的需要。
一是坚持正确立法原则。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尊重和体现社会发展客观规律、尊重和体现法律所调整社会关系的客观规律以及法律体系的内在规律,在总结实践经验、有针对性地解决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完善立法体制机制,以严谨科学的态度,广泛听取、认真对待各方面的意见和诉求,及时废止那些已经成为阻碍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藩篱的规则,修改那些已经不适应社会需求、需要完善和更新的规则,根据社会发展进步的需求制定新的规则。
二是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坚持党的领导,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强化人大对立法决策的主导,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健全向下级人大征询立法意见机制,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推进立法精细化。强化人大对法律案起草工作的主导,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增加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人数,积极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使人大代表更多参加立法调研和审议、起草和修改等立法活动。
三是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立法协作机制。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加强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的沟通,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开展立法协商。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防止立法部门和地方利益保护主义。进一步完善法律草案表决程序,对重要条款可以单独表决,推进立法过程更加科学、民主和透明。
第二,提升执行力。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衔接和协调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和习近平总书记的一个重大理论论断,必须一折不扣地抓好落实,确保其取得应有成效。
首先,加强组织领导。要按照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司法、带头守法的要求,加强党对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衔接和协调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各项机制,严格执法用法制度,如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等,不断夯实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衔接和协调的制度基础。各级党委要切实把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衔接和协调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狠抓落实。党委主要领导要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搞好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衔接和协调工作,尤其在解决问题上要敢于站在风口浪尖,勇于纠正自身问题,既当好组织者,又当好参与者、示范者。有关部门和地方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齐抓共管、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好各自职责,把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衔接和协调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其次,增强素质能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党员干部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高级干部尤其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将法治要求运用于认识、分析、处理问题的思维方式和行为准则。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党员、干部是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衔接和协调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他们是否具有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实现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衔接和协调的关键。要通过在实践中加强调查研究,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大力宣扬典型和经验,把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衔接和协调问题纳入党校、干部学院培训教材等途径和方式,不断深化对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衔接和协调问题的认识,全面把握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衔接和协调的必然性、必要性、原则、路径和方法等,引导党员领导干部正确处理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衔接和协调问题。同时,要培养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理念,养成运用法治思维的习惯,提升运用法治思维的能力,正确处理好政治思维、经济思维、道德思维与法治思维的相互关系,使决策既合法合规、又合情合理,为严格遵循和实施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衔接和协调的要求,提供可靠保障。
再次,强化指导督查。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衔接和协调是一项艰巨的工作,必须科学运用协调指导、监督检查、政务公开等方式,对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衔接和协调的工作情况进行跟踪督导,及时帮助解决问题,确保每项工作都做得扎实有效。中央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衔接和协调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保持与实施单位的密切沟通与联系,及时掌握制定和实施工作进展情况,协助解决工作中涉及的重要问题,督促完成任务,并定期以适当方式通报落实进展情况。要健全监督检查机制,明确监督执行的责任部门,完善监督检查方式,强化对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衔接和协调工作的监督,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加强政务公开信息化,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有效推进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衔接和协调问题的政务公开,实现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以接受更为广泛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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