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报告> 文稿> 政治> 正文

徐珂: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10)

(二)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衔接和协调的原则

为确保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衔接和协调,应制定并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坚持党内法规不得与国家法律相抵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和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我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因而党内法规必须不得与国家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切实做到:宪法和法律确立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党内法规必须坚持和遵循;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党内法规必须贯彻和维护;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益,党内法规不得限制和剥夺;宪法和法律设定的公民的基本义务和责任,党内法规不得变通和豁免,从而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保证党内法规的合宪性、合法性,保证党内法规在法治的轨道上严格规范党组织活动和党员行为。  

第二,坚持党内法权不得侵越国家法权的界限。国家立法权是国家立法机关以国家名义代表公民制定法律、为国家和社会创制各项制度和行为规范的权力,是国家权力体系中最高和最重要的权力,体现的是人民主权原则。在党内立法过程中,必须恪守党内立法权的调整范围和行使界限,尊重和维护国家的最高立法权,不以党内立法代替国家立法;必须由国家立法确立的制度,党内立法就不要涉及;必须由国家立法调整的事项,党内立法就不要包办;必须由国家立法规范的行为,党内立法就不要规定。尤其要严格维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防止以党内立法限制或者剥夺党员作为公民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执法权就是具有对犯罪或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制止,并对其行为采取相应处罚和制裁的权力。司法权是通过开展依其法定职权和一定程序,由审判的形式将相关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的专门化活动而享有的权力。在立法、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必须不以党的组织代替政权组织,不以党内活动代替政权运作,避免以党内法规调整国家机构的运转和国家权力的行使,切实维护国家立法权、执法权和司法权的独立和完整。

第三,坚持党内法规建设同国家法律建设相互配合。党内法规建设与国家法律建设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缺一不可,又不可相互替代,必须从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制定、执行、监督层面,加强冲突的事前控制、立法的衔接、执法和司法的联系与沟通、冲突的事后排除,切实发挥两者在各自不同领域的作用,实现双向互动建构。既要在党内法规立法项目的规划上与国家法制建设的总体目标和具体安排相配套,又要在内容和实施上与国家相关法律规范相协调;要发挥党内法规较之国家法律更加及时、更加灵活、针对性更强的优势,把国家法律不便于作出规定的问题及时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做出严格的纪律规定;有些内容可能直接由国家法律来规定,执行的效果更好,就不要什么事情都由党内法规来规定;对已经由国家法律规定的内容和事项,党内法规的规定就不得与之相抵触;对党内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经验总结,并适时将经过实践检验、适应形势发展的党内法规转化为国家法律,增强约束力和强制力;通过国家立法或修改、实施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使其体现党的基本要求,使党的意志和主张成为国家意志和国家强制力。   

责任编辑:李天翼校对:潘攀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
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标识证书 京公网安备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15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