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组织实施
由区纪委常委会研究成立点评工作机构,确定被点评单位和点评内容。点评工作以区纪委综合派出纪工委和街道片区纪工委为单位,通过自评、互评、交叉评等方式开展。
第六条点评内容
(一)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区纪委各项决策部署的情况。
(二)全面落实“两个责任”,夯实管党治党责任情况。
(三)强化纪律约束,严守党的纪律规矩情况。
(四)狠抓作风转变,推进作风建设情况。(五)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查处违纪问题线索情况。
(六)坚决维护群众利益,切实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七)落实“三转”,强化纪检监察组织
自我监督和内部监督的情况。
(八)其他需要点评的纪检监察工作。第七条点评形式
点评工作原则上分季度点评、半年点评和年终点评,根据需要可随时开展。以“看”、“听”、“问”、“查”的方式,采取现场检查点评、召开点评总结会议的形式进行:
(一)实地检查。各点评小组围绕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通过看工作资料、听工作汇报、问具体工作开展情况、查找工作不足等形式,对照检查,找出被点评单位存在的问题和特色亮点工作。
(二)现场点评。实地检查后,召开现场点评情况通报会,各参加点评单位点评存在问题并进行汇总。
(三)总结点评。点评小组针对被点评单位存在问题汇总反馈,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督促落实
(一)各点评小组针对存在问题,与被点评单位沟通后列出问题清单。被点评单位针对点评出的问题及时向党委(党工委、党组)汇报,按要求形成整改方案,明确整改任务、责任人和完成时限,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二)各点评小组针对问题清单实行挂账督查,逐项销号,督促整改落实到位并总结各单位的好经验、好做法。
(三)对反馈的问题未按期整改的单位,由各点评小组负责人给予提醒约谈。
第九条注重结果运用,将点评结果与全区年终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考核挂钩。
第十条本制度由区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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