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以后魏晋律学家也多为经学大师,律学虽仍为经学的附庸,但已出现“科学注律”的倾向。
唐朝注律由官府执掌,《唐律》的“疏议”就是官方注律的主要成果。它在推原律义、考镜源流、实例释律方面,都进行了言简意赅的阐释,成为后世注律的典范,是律学史上的第二次高峰。
宋朝律学重点在司法实践,出现了《名公书判清明集》、《棠阴比事》、《折狱龟鉴》、《洗冤集录》等律学著作,是宋代应用律学的代表。
明清时期出于加强司法的需要和弥补官吏法律知识的阙如,允许私家注律,出现了众多有影响的律学家。如,王樵、王肯堂父子,雷梦麟,沈之奇,王明德,吴坛,黄六鸿,汪辉祖,薛允升,沈家本等人。其写作的风格和门类各有千秋。
以清律学为例,第一,是司法应用类律学。其代表作为王明德所著《读律佩觿》,其他如《例案全集》、《刑案汇览》、《学案初模》、《驳案新编》、《洗冤录详义》等。
第二,是辑注、考证类律学。辑注类以沈之奇《大清律辑注》为代表,考证类以吴坛《大清律例通考》为代表。
第三,是通俗类律学。以蔡逢年、蔡嵩年兄弟所撰《律例便览》为代表,此外还有《明法指掌》、《大清律例歌诀》等。
第四,是律例比较类律学。其代表作为薛允升的《唐明律合编》,此书借贬明律隐喻清律之失,这在他为沈家本《刺字集》所作的“序”中明白表示:“今律沿明之旧,而款目更多,究亦未能画一。为欲救正其失而不能也,用是时歉于怀。”
第五,是判牍类。此类著作或以文辞优美见长,或以法、理、情三者兼顾而为时人所称道,因此流传颇广。主要如《徐公谳词》、《樊山判牍》、《吴中判牍》等。
第六,是学治类律学。代表作为黄六鸿撰《福惠全书》,此书备受为官者推崇。
清朝注律官私并举,队伍庞大,而且门类齐全,群书竞献,绵延近二百年之久,是律学史上的第三次高峰。
律学著作因着眼于司法实际的需要,因此其理论与思想的深度不如先秦的古典法学。但因所注释的律文多为刑法典,因此注释中也表达了刑法学、司法学甚至历史法学方面的学术见解。
总括上述可见,中华法制文明是早熟的,中华法文化的底蕴是深厚的,在治国理政上的经验是丰富的,显示了中华民族先哲们高超的政治智慧与理性的法律思维。我们要从这座宏伟的智库中继受宝贵的遗产,为拓展自主创新的法治之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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