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中国特色的法治话语体系

构建中国特色的法治话语体系

从古代法治思维与法学著作看中华法文化价值

管子提出的“以法治国”,是法家思想最高的综合,也是世界上最早的第一声法治呐喊。此后,法为“治国之具”便成为历代统治者的共识。无论是汉族的统一政权,还是少数民族的地方政权,立国之始都积极立法。北魏孝文帝“凡立法有疑义,亲临决之,后世称焉”。

在司法方面,法家主张援法断罪。至晋朝刘颂提出“律法断罪,皆当以法律令正文;若无正文,依附名例断之;其正文名例所不及,皆勿论”。此义明确表达了罪刑法定的认识,是否已形成法律条文,由于《晋律》已佚,不得而知。但从北周和唐朝关于律法断罪的法律规定中,可以推测晋律已将刘颂的建议法律化了。特别是《唐律疏议》做出的“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被此后历代传承,是中国古代的罪刑法定原则。它与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提出的罪刑法定主义基本原则是一致的,但却早于西方一千多年。

唐朝,魏征曾将国家、皇帝、法律三者之间的关系做了形象的比喻,国家是一匹奔马,骑手是皇帝,皇帝手中的鞭子就是法律。这个比喻说明在专制制度下,法治的实施受到了君主的制约。

在法治思想的影响下,也产生了具有特殊形式和特殊发展规律的法学。中国古代典籍中没有近代意义上的“法学”一词,但不能就此否定中国古代特有的“法学”的存在。辉煌百代的伟大中华法系,怎么可能没有法学的支撑?汉唐以来规范详密、制度完备的中国法律传统,怎么可能没有法学为其论证和指导?

中国古代法学,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可以分为先秦和秦汉以后两个时期。

先秦时期的法学出自诸子百家,多为抽象地论述法律,类似于今天的“法理学”或“法哲学”。但即使是法家也没有形成集中的法学著作。然而在他们关于法的片段论述中,仍然爆出了可贵的思想火花和警世恒言的价值。如(1)“以私害法,其乱甚于无法”。慎到说:“法之功,莫大使私不行……今立法而行私,是私与法争,其乱甚于无法。”(2)“法之不行,自上犯之”。此语出自商鞅,他在变法时受到以太子为首的旧贵族的抵制,有感而发。在专制制度下,法之行与不行只能取决于上。(3)吏民知法,互不相侵。商鞅说,“吏明知民知法令也,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也。”(4)“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此语出自韩非,是他从春秋以来诸国的兴衰中得出的结论。

秦汉以后中国古代法学进入注释法学时期,《睡虎地秦墓竹简》中的《法律答问》就是官定的释律之作。例如它对秦律中何为“乏徭”,何为“逋事”,解释如下:“当徭,吏、典已令之,即亡弗会,为‘逋事’;已阅及敦(屯)车食若行到徭所乃亡,即为‘乏徭’。”由于秦实行“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政策,所以只有官方释律而无私家注律。

两汉法律儒家化的潮流,使得经学大儒开始注律,并得到官府的认可,出现了聚徒讲授、子孙世守其业的现象,达到了律学发展史上的第一次高峰。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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