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留守学生家庭教育的社会公共政策应对
农村留守学生问题既是一个教育问题,更是一个长期的社会问题,需要公共政策加以应对,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留守学生家庭教育问题。
(一)从立法角度强化法定监护人的责任
针对留守学生普遍存在的现状,国家应从立法和政策设计的角度进一步明确法定监护人对子女的教育义务和责任,确保留守学生家庭教育不缺失。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也是终身老师,要明确法定监护人对子女“教”和“养”的法律责任,依法保障未成年人接受家庭教育。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共同构成儿童教育的三大体系,不仅对儿童和家庭发展至关重要,对社会发展也具有重要影响,家庭教育需要得到政府和社会的支持。
一些发达国家的成功做法值得借鉴。如日本就将家庭教育纳入《教育基本法》,日本政府将家庭教育定义为父母或者相当于父母的监护人对孩子实施的教育,并承认家庭教育对养成和形成儿童的基本生活习惯和生活能力、情操、对他人的关心以及对善恶是非的判断力、自立心和自制心、遵守社会规则等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教育基本法》对“家庭教育”条款(第10条)的描述为:“父母及其他儿童监护人作为教育孩子的第一责任者,应该努力培养儿童的基本生活习惯和自立心,促进儿童身心的协调发展”。“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应该在尊重家庭教育自主性的前提下,努力为儿童监护人提供学习机会和信息,制定和实施支持家庭教育的政策。”法国对家庭的公共关注和干预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至今,已逐步建立起一套比较完善的以儿童照看为重点并主要涉及儿童照看、老龄人口和残疾人照顾三大领域的家庭政策体系。这一政策体系的核心理念是干预和支持父母以利于儿童和家庭发展,帮助父母平衡家庭和工作。这些国家已不同程度地承担起政府对家庭教育的责任,并从公共政策层面对家庭教育进行支援。
在我国,家庭教育的法律地位还有待确认,家庭教育支持体系也亟待建立完善。我国政府可以从这些国家的政策实践中受到启发,及早制定专门的“家庭教育法”或“家庭教育促进法”,从国家层面支持家庭教育。外出务工农民往往存在着经济利益与子女教育之间取舍的偏差,一部分家长忽视或顾不上全面照料儿童的身心健康。学校与留守儿童家长难以取得联系,形成了本末倒置的单方面的关爱方式。所以,要向留守学生家长进行法制宣传和教育,要求家长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子女进行抚养和教育,依法对子女的学习、生活和身体、心理健康成长提供必须的保障。
(二)建立留守学生家庭教育干预和支持机制
良好的家庭教育是儿童健康成长的重要基础,针对留守学生家庭教育缺失的现状,我们必须建立留守学生家庭教育干预和支持机制。一是农民工流入地在发展地方经济的同时,要有专门投入创造条件方便农民工子女随父母迁入就读。二是根据法律,明确代理监护人的监护责任,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落实其监护责任。根据调查分析,农村留守学生委托监护人类型多,委托监护人监管不到位。农村留守学生大多由祖辈监管,而祖辈的“隔代”教育本来就有不少弊端,特别是他们基本上缺乏必要的知识水平和教育能力,很难管好“留守学生”。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对父母外出打工而对子女失去监护责任的“留守儿童”,法律作出了要委托成年监护人代为监护的规定,强调了监护人的监护责任。这里强调被委托的监护人“有监护能力”,就必须采取家长学校或其他方式对被委托的监护人进行培训,向监护人讲授监护知识,明确监护职责,提高监护人的监护水平,让他们真正担负家庭教育的责任。
(三)当地政府应大力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让农民在家门口就业
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保障家庭经济安全,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留守学生家庭教育问题是政府的应尽之责。农村留守学生问题是“三农”问题中的难题之一,应该统筹思考。农民工外出务工,除了发达地区产业发展需要外,一个重要原因是本地产业经济不发达农民经济收入不高。如果地方产业发达,能在自家门口打工挣钱,自然就没有那么多留守学生了,当然也不会出现家庭教育缺失的问题。因此,当地政府应出台政策支持本地特色产业发展,创造条件让打工农民回乡创业。
(四)进一步完善社会关爱机制,全社会共同关注留守学生成长
农村留守儿童问题已经是一个社会问题,必须全社会共同关注,齐抓共管。恩施市已经探索出以学校为主阵地,以“五管”为主要模式的留守学生教育管理机制,全市教育系统也总结推广了“十个一”的留守学生教育管理经验。我们建议,进一步改善农村寄宿制学校办学条件,为农村留守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保障和生活保障;将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纳入城乡统筹发展的整体规划,增设农村留守儿童教育管理专项经费,强化学校对留守儿童的教育和管理;建立留守儿童社会救助体系,以乡镇为单位建立农村留守儿童监管中心,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救助机制,对贫困留守儿童实施社会救助;增加农村教师编制,核定农村寄宿制学校生活指导教师和校医编制,规模较大的学校还应核定心理教师编制。教育主管部门、教育科研机构、学校要研究留守儿童教育管理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促进农村留守儿童身体、心理健康发展以补充家庭教育的缺位。
总之,家庭教育不能由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代替,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的责任和义务谁也不能剥夺!因为家庭教育是伴随人一生的终身教育,与生俱来的天然性、亲子沟通的感情性,潜移默化的渗透性,决定了在人的成长中不可替代的作用。留守学生法定监护人缺位、家庭教育缺失的严重问题应该引起社会公共政策决策者、制定者、执行者的高度重视才能最终得到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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