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创新市场准入制度 打造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3)

改革创新市场准入制度 打造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3)

四、“一项制度、两张清单”是国民待遇与公平待遇的平等共享

通过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将扩大国民待遇享受主体的范围,打破地域分割、行业垄断和部门垄断,让民营企业在市场准入方面与国有企业及外资企业站在同一起跑线,实现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公平竞争,形成统一开放、统一国民待遇的现代市场体系。

民营企业作为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产权明晰、机制灵活、运转高效的特点,是实现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力量,但在要素市场和产品市场方面面临着许多障碍,最为突出的是市场准入的不公平待遇。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简洁明了,规定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这不仅扩大了民营企业参与市场活动的范围,减少和降低了民营企业的准入门槛,也让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外资企业能够在相同的规则下竞争,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增添了新的活力,提供了更大发展空间。

五、“一项制度、两张清单”是全面落地与稳步推进的协同统一

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不但涉及的领域、行业、企业非常广泛,而且涉及与现行法律、法规、行政审批及核准等制度规定的衔接,是一项极其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对此应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和工作安排。

第一,从依法治国角度看,立法是基础是保障,必须先行。《意见》要求,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作规定但确需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新设事项,应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制定或修订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也就是说,负面清单必须经过评估后才能纳入立法程序并予以实施,这需要一定的时间,不可急于求成。

第二,从维护国家主权利益看,负面清单的制定必须确保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这就需要以保障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重点产业、重大基础设施和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经济利益安全为原则,对可以采取禁止进入或限制的“四大领域”进行认真仔细梳理,而不是照搬现行禁止、限制市场主体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既不能把非市场准入事项和准入后监管措施混同于市场准入管理措施,也不能把不适于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的事项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在此基础上,最终确定中国首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其任务艰巨、责任重大。

第三,从时间和空间布局看,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一是分步走。首先选择上海、天津、广东、福建四个省市,从2015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进行试点,探索形成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及相应的体制机制。在此期间,未纳入试点的地区,仍然实行现行管理模式。从2018年起,在总结试点经验、逐步完善的基础上,全面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二是纳入清单的内容是有选择性的。在制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时,除了遵循五项原则和可以采取禁止进入或限制的“四大领域”要求外,《意见》还指出,“对于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等,要加强制度供给,寓监管于服务,不急于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这表明,我国制定负面清单是审慎的、积极的,对新事物是包容的,体现了坚持创新发展的基本理念。三是负面清单并非固化不变,而是一个动态调整、不断完善过程,这也是世界各国普遍采取的做法。因此,我国实行的第一个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也将会根据国内外形势的变化和我国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和完善,但总体趋势是清单会越来越短。

(作者: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院长)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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