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切实做好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的工作措施
针对以上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结合我县实际,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强化和落实。
1、健全人民调解网络体系。组织建设是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基础,是规范化建设的核心。本着科学、合理、管用的原则,按照“六有”、“六统一”和“六落实”的标准建立健全各级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形成以县、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导,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基础,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为触角的多层次、宽领域、规范化的调解组织网络体系。特别要在矛盾多发、人口密集、重点行业建立人民调解工作室(窗口),如新建小区、重大项目和旅游景区,实现人民调解组织“无死角”。
2、规范人民调解制度建设。制度建设是依法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有效保证,也是规范化建设的主要内容。人民调解组织必须建立起业务管辖、工作程序、纠纷排查、文书制作、审查备案、业务指导与培训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矛盾纠纷排查、重大疑难纠纷快报、“司法、信访”联动工作、年度考评奖惩、社会救助、督查回访等机制,保障人民调解的公正、规范运行,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调解工作的社会公信力。
3、狠抓人民调解队伍建设。调解员队伍是人民调解工作的重点。一是要按照人民调解员选任条件和程序,采取选举、聘任的方式,选聘法律服务工作者、政法干部、农村“五老”和热心调解工作的人到调解队伍中来;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兼职调解员;聘请专业人员担任专职人民调解员,逐步壮大人民调解员队伍。二是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通过举办培训班、组织交流、岗位练兵、现场观摩等方式,拓宽调解人员培训的渠道,提高人民调解员工作水平。三是实行动态管理,推广“首席调解员制”、“调解人员等级制”和“持证上岗制”等,每年表彰一批“十佳人民调解员”,努力造就一支政策、法律、文化“三高”的人民调解队伍,更好的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
4、提升人民调解工作质量。依法调解是人民调解工作的生命线,这就要求必须依法、规范调解。一是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原则,认真做好案件登记、调查取证、组织调处、协议履行和质量回访每一个环节。二是积极发挥“大调解”协调中心的作用,充分整合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资源,做到阵地统一使用、人员统一安排,案件统一派送。三是实行领导包案制度,对于一般矛盾纠纷由属地调委员调处,疑难和重特大案件由县级领导挂联,明确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化解时限,努力实现矛盾纠纷发现率、调处率、成功率、履约率“四提高”和信访量、民转刑案件数量、积案总量、非访数量“四下降”目标。四是对于通过多次组织调解不成的纠纷,应当终止调解,并告知当事人可通过仲裁、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已的权益。五是积极开展案件反馈工作,在案件调处过程及时跟进,实时了解当事双方要求和情绪变动,防止事态反复或复杂化、扩大化,在调解工作结束后必须跟踪了解调解落实情况,确保所办案件全流程控制。
5、强化人民调解经费保障。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出台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将调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适当提高案件补贴,由原来的50—200元/件提高到100—1000元/件,全额保障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积极探索建立人民调解员保险制度,实行定额补贴,纳入财政统筹范围。建立健全经费落实的督促检查机制,把办公设施、经费落实以及专项使用情况作为依法治县工作考评的一项重要内容,促使经费全面落实,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深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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