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人民调解法》出台后,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性质、原则、组织、人员、程序、效力等各方面进行了要求和规范,通过近3年的实施,我县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还存在以下问题和不足。
1、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有待完善。目前,全县乡镇(街道)、村(居)和行业调解组织,大部分工作运行规范。在去年村(居)换届过程中,我县也对人民调解组织换届工作进行了安排,部分乡镇(街道办事处)重视不够,导致工作没有落实到位,有名无实。同时,调解人员组成单一,在基层调解组织中,仍然以在职村(居)干部为主,没有把热心调解工作的“五老”人员吸收进来,导致调解工作成为“副业”。其次,人民调解阵地也存在落实不到位,建设不规范的问题,虽然在“5.12”地震重建过程中,各村均建有规范的村(居)办公阵地,但在具体设置办公室时要么没有安排,要么没有严格按照“六有”、“六统一”和“六落实”的标准建设,开展工作存在轮流“坐庄”现象。另外,行业性调解组织建设相对滞后,比如物业管理、土地流转、拆迁补偿、重点工程项目等领域发生的矛盾纠纷较多,但在以上领域均未建立起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
2、人民调解人员素质亟待提高。全县2413名调解人员中,高中以上文化1215人、初中及以下1198人,其中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仅79人。由于人民调解员没有固定工资,调解工作实行是案件补贴制度。因此,真正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法律专业人才很难引进,特别是村(居)调解专业人员更是缺乏。在具体的调解工作中,还是采用传统的方式,利用自已的威望、身份和“抹稀泥”平息事态的方式来调解,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还比较薄弱,办事依法、遇事找法、化解矛盾靠法、解决问题用法的社会氛围还有待进一步营造。在调解文书的制作上,由于培训较少,存在填写不够规范,不严谨等问题。
3、人民调解经费保障有待加强。2010年《人民调解法》明确规定,人民调解经费包括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要随着经济发展逐年增加。但至今,县政财也未拨付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经费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经费。我县**年调解1885例案件,县财政执行2009年制定的50——200元/件标准,以“以奖代补”的形式解决经费15万左右,这与人民调解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的巨大作用极其不相适应。其次由于经费保障不到位,导致部分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不高,导致工作落实不到位,群众信访量有上升趋势,维稳工作难度增大。
4、“三大调解”对接机制有待优化。当前,我国化解矛盾纠纷、解决处理问题的方式主要有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但这三类调解基本上都是各自为阵,自行开展工作,相互配合少。还没有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基础性、司法调解简洁性和行政调解自主性的特点,更没有整合“三大调解”的人力资源、活动阵地、职能职责等,做到有机结合,导致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效果不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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