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开放的隐形壁垒(2)

消除开放的隐形壁垒(2)

那么,怎样才能消除束缚开放的这些隐形壁垒?

坚持市场主体法不禁止即可为原则,继续清理现有行政审批事项。在这方面已经做了很多工作,效果也比较显著,如通过设立“负面清单”,使得外资等市场主体有明确的准入参照;通过明确“权力清单”,使得政府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依法公开透明行使权力。通过简政放权,释放市场活力,让原先隐形的壁垒失去存在的空间和借口。

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制定非公有制企业进入特许经营领域具体办法。权利、机会、规则上的平等,实际就是一视同仁、消除歧视和壁垒,这样才能塑造市场主体活跃、竞争有序、繁荣发展的局面。这样做,不单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有利,即便对国有经济来讲,也能通过平等的市场竞争提高效率,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可谓双赢。

继续坚持允许试错的改革精神,为新生事物创造开放的空间。隐形壁垒一个很突出的表现,就是对一些新出现的领域、行业或经营模式本能地加以抵制,认为这些新事物的出现扰乱了旧有利益格局,增加了管理难度,而且因其是新出现的事物,就认为风险不可控,等等。以各种方式来限制这些领域、行业或经营模式的开放空间,阻滞了发展。其实,只要回顾改革历程,我们就可看到,“大胆试,大胆闯”正是改革精神的形象概括,而改革的一条基本经验,就是允许新生事物成长的空间。当年邓小平说“傻子瓜子”不能动,动了就表明我们的改革开放政策变了,非常鲜明地体现了这一改革精神,现在我们还要坚持。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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