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独董”密集辞职体现执纪效应
按下“官员独董”的葫芦,却浮起了“高校独董”的瓢。国内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一般由四类群体组成,第一类是高校教师,第二类是公司高管相互兼任独董,第三类是会计师和律师等专业人士担任,第四类是官员兼任。2013年中组部颁发“18号文”后,“官员独董”受到清理整治,许多官员退出了董事会。而在这之后,聘请拥有高校学术背景的独立董事,成为上市公司董事会的时髦之选。一些高校教师密集涌入了上市公司董事会,沪深两市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名单中,每3个就约有1个出自高校的教师行列,“高校独董”占比近三成。
而“高校独董”几乎成了“官员独董”的翻版。“官员独董”,一直被舆论称之为“花瓶”,更是被质疑为利益输送的纽带。“高校独董”也脱离不了这个窠臼。有企业管理人士指出,上市公司聘请高校独董更多的还是希望借助其影响力,而不是专业知识结构,因为即使这些独董本身具有管理企业的专业知识储备,但平时并不直接参与公司治理,与管理层信息不对称,况且理论知识与实践始终有一定程度的差异,最终只是成为知识型“花瓶”,无法真的实践监督的职责。
多数上市公司对于独立董事的认知仍停留在“高级顾问”的层次,希望独立董事的主要职责是从专家的角度对企业的重大决策提出建议以供参考,或者是利用其学术影响力、社会关系等无形资源为公司创造丰厚的有形价值,以及增加公众对公司的信任度,实际上与《公司法》所要求的行使独立董事监督权、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等职责存在背离。
一些高校教师违规兼职独董,受到清理和处理当属必然。一则,一些高校教师兼任公司独董,违反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准则,属于中组部“18号文”规定的清理对象。二则,有的高校教师身兼数家上市公司独董职务,违反了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教育部下发通知后,外经济贸易大学两位教授被抓典型,受到了严厉的处分。
“高校独董”密集辞职体现执纪效应。对党员干部而言,法规制度面前人人平等,遵守法规制度没有特权,执行法规制度没有例外。公办高校属于事业单位,大多数兼任独立董事的教授本身就有党员领导干部的背景。一些高校教师违规兼任独董,踩了“红线”、越了“底线”、闯了“雷区”,必须受到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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