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惩治贪腐、保护妇儿、慎杀少杀
2015年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其中,三大亮点引人关注。其一,更严厉惩治贪腐。刑(九)规定,对犯贪污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这样修改既适应慎用死刑、减少死刑的趋势,又能打消一些贪污罪犯通过不当减刑提前出狱的念头,维护司法公正。
其二,更有力保护妇女儿童。刑(九)取消了嫖宿幼女罪,对这类行为适用刑法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这将统一对性侵犯幼女犯罪的司法标准,也可防止对幼女可能造成的“污名化”。
其三,再取消9个罪名的死刑。刑(九)规定,继续逐步减少死刑罪名,取消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9个罪名的死刑。所谓“生杀予夺”需要慎之又慎,逐步减少死刑并控制死刑的适用,是符合国际趋势的做法,体现了宪法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也是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逐步减少死刑罪名的改革任务。
【特赦服刑罪犯】40年来第一次
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我国对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
这次时隔40年的特赦,是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所确定的程序来决定、实施、推动的,彰显了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时代背景,不仅具有重要的法治意义,还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这次特赦的一大主体是那些曾经为中华民族的解放、新中国成立以及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作出过贡献的服刑罪犯,同时还关照到了75岁以上的和犯罪时未满18岁的犯罪群体,反映了中国的法治精神、仁爱精神和人道主义精神。
【纠错案、查疑案】健全纠防冤假错案长效机制
多年来备受关注的内蒙古“呼格案”真凶认定:2015年2月,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赵志红死刑,并认定其是“呼格案”真凶,这既是对呼格吉勒图案为冤错案的进一步佐证,同时也是一种警示与启示,即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必须始终坚持法治思维,坚守“法治定力”。
与此同时,司法机关着手复查存在疑点的聂树斌案。2015年3月,聂树斌代理律师正式开始阅卷工作,这是案发20年来第一次完整阅卷。2015年4月,聂树斌案复查听证会举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就听证情况进行了图文直播,让更多公众得以了解聂树斌案复查听证会上的具体情况。刑事申诉案件复查工作中采用听证会形式,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并不多见,这是追求程序公正的积极探索。通过公开、透明的听证充分听取有关各方意见,本身就具有极为重要的独立价值,彰显了司法的公正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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