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中国特色的科学反腐制度

构建中国特色的科学反腐制度

在世界范围内,腐败犯罪早已超越国界、种族、文化传统和社会制度,成为各国现代化建设和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大障碍。有学者断言,如果说癌症是目前危害人类生理躯体的难治之症的话,那么腐败则是侵蚀人类社会肌体的“政治之癌”。

面对腐败犯罪的严重威胁,世界各国都加大了预防和惩治的力度。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有其历史原因和现实条件。面对腐败,我们不能被吓倒,要寻求科学的反腐战略和反腐制度,这是历史赋予我们的使命。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这一基本治国方略的背景下,加强反腐领域的制度建设和立法,做到反腐败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科学反腐的需要,是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的重大问题。

一、腐败的定义及其产生的原因

关于腐败的定义,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和法学都有着不同的阐释,笔者认为,用“腐败——利用公权谋取私利”来阐释,既简洁又可谓一语中的。因为利益永远是腐败的终极目的。在人、权力和利益这三个因素中,人是腐败的主体,权力是腐败的载体,利益是腐败的目的。任何腐败行为的产生都离不开这三个因素,同样,任何遏制腐败、惩治腐败的措施也无不围绕这三者展开。

人与权力、利益的结合为什么会产生腐败?这是因为:其一,人的天性是有缺陷的。在人区别于动物的一系列高级心理活动中有一根本特征,即占有和支配心理,这一心理既是权力存在的心理基础,也是腐败产生的根源。其二,权力本身蕴藏着导致腐败的因素。权力本质上具有强制性、支配性、扩张性和任意性。权力的这种本性往往与人类自身的弱点联姻,从而使双方互相强化,并诱惑人们去扩张权力、滥用权力。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曾经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1]25其三,高回报的利益是引发腐败的催化剂。人类的绝大多数行为无不在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如果有10%的利润,它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有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世间一切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2]263腐败犯罪意识和行为的演变过程,往往循此路径发展。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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